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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jrb000/20211116-00019 发布机构: 宁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县人民法院 宁县公安局
生效日期: 2021-11-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乡村振兴

关于敦促各类惠农贷款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通告

来源:宁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县人民法院 宁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推动县域产业发展、广大农户脱贫致富,我县自2015年以来通过宁县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各行政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等发放了“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金桥工程贷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精准扶贫小额贴息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脱贫助力贷贷款”“兴陇创业贷贷款”“下岗失业再就业贷款”等一系列惠农富民贷款,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改善群众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借款到期后,部分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各项惠农贷款不能及时清收,影响了全县金融生态稳定和金融扶贫的可持续性。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敦促各类惠农贷款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通告如下:

一、未按期归还各类惠农贷款的借款人,务必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二、借款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县政府金融办将协调人民银行将其纳入征信失信黑名单,并通过宁县电视台、宁县门户网站、广场大屏幕、乡村(社区)布告栏、新媒体公众号、微信群等媒体平台公开曝光;

三、借款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将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县人民法院将依法受理,并组织专门审判力量,快速审理,快速执行;

四、对于未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归还贷款的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

五、对于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采取限制或禁止性联合信用惩戒措施,限制其在招投标、融资贷款、购房购车、子女上学就业、职务晋升、荣誉评定等方面的权利,禁止其享受星级酒店、飞机、高铁等高档消费,直至全部借款清偿;

六、对于利用微信群等形式,恶意煽动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采取暴力阻碍清收工作,辱骂恐吓工作人员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县人民法院    宁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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