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2020-04-21-00100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生效日期: | 2020-04-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宁政办发〔2020〕52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宁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委会和农民的利益,充分发挥村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档案局令7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村委会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村委会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村委会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全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即在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基础上,由村委会将会计核算工作书面委托给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由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做好村级会计核算工作,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指导。
第五条 村集体财务代管工作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由村委会与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第六条 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要加强队伍建设。按照乡镇类别和管理职责,设主任1名,配备3—5名专业财会人员,设立专门办公室,专职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会计核算和监管工作。
第七条 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以村为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四账两簿”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资源登记簿和会计科目规范核算。村委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扶贫、捐赠、救济、补助款物登记簿。
第八条 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审批,村报账员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后,将原始凭证报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主任审签,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代理会计与村报账员至少每月对账一次,做到账证、账账、账簿、账物四相符,并定期将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整理成册,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章 会计人员
第九条 各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和村级报账员应当保持稳定。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第十条 报账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
第十一条 各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由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乡镇农经人员和村级报账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资金是指所有上级财政安排和使用财政性票据取得的所有村级收入以及其他渠道收入。具体包括:村集体经济收入(经营收入、发包收入、投资收益、变卖资产收入、其他收入等)、“一事一议”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财政补助资金、集体积累资金、归还的应收款及欠款、借款及贷款、各种捐助资金。
第十三条 村集体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在本乡镇农合行网点按村开设“统一账户”,村集体所有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统一账户”监管。
第十四条 村集体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统一账户”,严禁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投资收入由入股企业或合作社直接转入“统一账户”。
第十五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支出实行报账制。各项财务开支,须经经办人签字、村监委会负责人审核、村主要负责人审批,按规定程序报账。
(一)购置500元以内的物资,由村主要负责人审批实施。
(二)购置500—3000元的办公用品、其他物品等,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3000元以上的各种公益性建设项目购置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5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建设及1万元以上的村级采购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法》的程序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合同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严格村级各项开支标准,控制公务费支出。县财政安排的公用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
(一)各村应有计划地使用本村资金,及时申请用款计划。村级支出计划必须首先保证日常办公经费需要和农村人居环境建设。
(二)村组干部因公出差,差旅费标准参照本乡镇工作人员出差报销标准执行。因开会或受村委派参加学习培训,举办单位已安排食宿的,不补助生活费和住宿费,交通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各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应严格依据报账单和支出明细办理款项支付。支出单据要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取得,对大额支出要使用税务发票,对小额支出使用规范的报账凭证等作为支出原始凭证,不得无据付款。
第十九条 各村当月支出应当月审核、当月入账,超过两个月没有入账的支出单据,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村级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应据实核定村级备用金数额,备用金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一条 村级债权债务,由各村享有和承担,村级应当定期清理、催收,对暂时无法收回的,每年至少催收一次,并取得债务人签收的回执。
第二十二条 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负责村级债权债务的管理核算,每月向村抄送报表,每年以村为单位向群众公示一次。
第二十三条 村级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不得随意举债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为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村集体借款、贷款搞建设。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可以利用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以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投资价值要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擅自作价。
第二十八条 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集体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处置情形时,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应督促村级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集体资产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第三十条 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价值1000—5000元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5000元以上资产的处置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各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应当将“三资”相关数据准确、及时录入全省“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并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委会进行财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全体村民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村委会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不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委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禁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级资金。对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级资金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禁乡镇人民政府违反规定挤占、平调、挪用村级资金。
第六章 会计报表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分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包括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四十条 村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在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第四十一条 村委会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村委会应当加强各种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相关合同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关联:关于《宁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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