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czj000/20201229-00004 | 发布机构: | 宁县财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0-12-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宁财发[2020]26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宁县财政局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政务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信息,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庆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财政信息,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存储形式等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由信息制作股室分管领导负责、制作股室办理。各股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审核,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各股室公布政府财政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股室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
第七条 下列政府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二)本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
(三)主要财政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资金支付、招投标活动等各项财政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信息及投诉事项;
(五)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票据查询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七)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下列政府财政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上级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第七条及第八条之外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财政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财政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财政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内部规章制度等;
(五)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
第十条 各股室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解密的政府财政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章 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根据第七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宁县人民政府网站;
(二)党务政务公开栏;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新闻媒体;
(四)财政法规汇编;
(五)有关宣传资料;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财政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财政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股室负责人填写“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审批表”,信息制作股室指定专人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方式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财政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财政信息,各股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在信息制发过程中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股室负责人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信息制作股室负责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填写《宁县财政局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两份,制作股室留存一份,办公室留存备案一份。
(三)信息制作股室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股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财政信息重新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第十七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股室应当及时将失效情况汇报分管领导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的。信息原产生股室在接到更正申请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政府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相关承办股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应当根据本暂行规定的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类型提出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相关股室及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宁县财政局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审批表
股 室 | 时 间 | ||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 ||
公开方式 | |||
信息类型 | |||
信息名称 | |||
主要内容 | (信息公开原文另行附后) | ||
信息制作股室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局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说明: | |||
1.此表为财政信息公开审查时使用,请各股室按程序审批; | |||
2.信息类型应按财政新闻、财政动态、政务公开、办事指南等分类填写; | |||
3.信息产生股室负责人同时承担保密审核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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