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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gaj000/20210228-0003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示公告

袭警罪,3月1日实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28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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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9dbee9139bf74955aa509e92e977f2c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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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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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这样表述: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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