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hsz000/20250214-0000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盛镇街道规划区。
二、禁限燃放时间:除大年三十至初三、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车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及设置有防火标志的绿地;
(六)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八)城市主次干道、隧洞、隧道、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地下综合管廊;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
四、禁放区域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或者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窨井投掷或者放置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室内及公共走廊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燃放。
五、禁限燃放情形: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在指定区域内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全镇范围内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
八、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前期告知及时予以劝阻;劝阻不成的,应当及时报告。镇政府及派出所鼓励广大群众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将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县和盛镇人民政府 宁县公安局和盛派出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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