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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hsz000/20240816-0003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8-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社会救助

【政策宣传】宁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对象范围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对象主要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内容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核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以村(社区)为单位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按照“信息比对、审查资料、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一)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城市全额、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城市差额和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重点核查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从业状况、在校生的就读情况、重病(残)人员医疗康复支出情况、家庭财产情况,根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等情况综合评估其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核查每年开展一次。重点核查申请人是否健在、是否恢复劳动能力、家庭状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恢复了履行义务能力、是否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或低保金、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核查每年开展一次。重点核查残疾人是否健在;户籍是否外迁;残疾等级是否有变更;是否存在残疾证等级与实际不符;是否同时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否同时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否已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是否同时享受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是否存在“应补未补,应退未退”等。

    (四)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核查每年开展一次。重点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是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未退”;申请人是否已超过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是否在读,是否已提供在读证明;生活保障资金是否用于申请人本人生活开支等。

    (五)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核查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是否健在;申请人户籍是否迁出辖区;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款是否及时、足额发放;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补贴对象是否已退出低保、特困范围;享受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人补贴对象残疾证是否变更、冻结、注销;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是否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否存在漏补、瞒补、重补现象。

    乡镇人民政府不定期抽查。乡镇人民政府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类在册社会救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员变动和残疾等级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做出调整,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村(社区)定期核查。村(社区)定期核查工作由包村领导牵头、包村干部负责、村(社区)干部参与,每月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核查重点和标准进行,对发现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员变动和残疾等级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做出调整,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三、终止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发或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二)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三)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四)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的;

    (五)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六)外嫁、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从次月起停发特困供养金: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残疾补贴资格: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已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

    (三)领取了因公致残(指工伤致残享受工伤待遇的);

    (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五)残疾证过期注销或以假残疾证骗取补贴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保障,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保障金。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二)年满18周岁且未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

    (三)已经在普通全日制本科、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毕业的;

    (四)被依法收养的;

    (五)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6个月的;

    (六)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孤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保障,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保障金。

    (一)孤儿年满18周岁后,不再继续上学的。

    (二)依法被收养的。



  供稿:救助中心综合股

  审核:王拴宁

  监制:高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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