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政府

金村乡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621026jcx000/20211215-0006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2-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社会保险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根据宁县医疗保障局、宁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总局宁县分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62)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乡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每人320元标准征缴。

二、征缴时间

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从202191日起止20211231日结束,逾期不再收缴。参保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清2022年度参保费,各村必须按时、足额完成征缴工作任务。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211日至20221231日。

三、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

城乡居民参保实行以人为单位进行参保,家庭成员长期在外务工、居住、上学等人员,只要提供在常住地参加2022年医疗保险的证明,不再要求参加我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避免重复参保,各村填写《宁县2022年城乡居民在异地参加医保备案登记表》,做好此类人员的统计备案工作,相关资料留档存查。在我乡居住6个月以上的异地城乡居民,本人愿意参加我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以参保,并按我乡城乡居民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四、参保资助

对城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一、二类低保资助标准为220元,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三、四类低保资助标准为160元;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实施定额资助政策,资助标准为160元;

4.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2021年资助标准为100元;

5.脱贫人口2022年继续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00元,2023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

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2021年资助2022年参保人员范围以2021年10月31日前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核定的在册的各类贫困人口需资助参保对象为准,之后随着动态管理等因素新增的资助对象,应做到随时增加随时资助,由各村依据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核定的数据向乡上提供资助人员花名表。

对属全额资助对象的特困人员(孤儿),不征缴参保费用,由各村依据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提供的数据核准信息填报2022年度贫困人口参保资助花名表(附件3-6)县医保局根据乡人民政府核准的数据在11底前将资助资金拨至各乡镇农村合作银行“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乡上通过税务代征系统统一代缴。属定额资助对象的由个人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各村依据县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提供的数据核准信息,填报2022度贫困人口参保资助花名表(附件3-6)县医保局依据乡上上报的参保资助花名册于12月25日前将资助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到该家庭。

五、完善基本医保参保政策

(一)实施制度全覆盖的分类参保政策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医保要逐步以本地区劳动就业人口作为参保扩面对象;非就业居民应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要以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为重点,做到参保全覆盖。加强参保服务,落实各项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二)做好参保待遇衔接

1.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

(1)由居民医保转换至职工医保,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居民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当月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

(2)由职工医保转换至居民医保,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制。其中,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且错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2.跨区域参保待遇衔接

(1)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医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含中断期间补缴医保费用)当月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含中断期间补缴医保费用)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转移期间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当地医保报销待遇。

(2)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连续参保,出院时跨年度的,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当地医保报销待遇。

(三)加强和改进重点人群参保缴费

1.农村低收入人口。要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动员工作,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其中,动态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保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可将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作出调整的统筹地区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大中专学生入学后应在学籍地积极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在校期间参保的学生毕业后待遇享受到年底,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

3.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按照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41号)规定,为新生儿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4.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医保部门要为相关人群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务。

5.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保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四)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退费

参保人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死亡、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其中,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只退回个人缴费部分;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因上述原因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依申请退回其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六、征缴方式

1.村组集中征缴。由乡政府承担基本医保费用征缴主体责任指导录入“甘肃省城乡居民两险代征系统”。《征缴花名表》要以自然村为单位,以户口本为依据,逐级规范建立2021年度参保人员信息台帐,逐人核对信息,逐级签字备案,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准确无误。20211231日之前,各村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信息、建档立卡人口参保信息、未参保人员信息台帐等定案资料报回乡上。今年不再开具手工票据,需要参保凭据的可通过税务代征系统打印。

各村必须当日将收缴的医保基金及时缴存至指定的农村合作银行“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通过“甘肃省城乡居民两险代征系统”申报上解至国库,严禁私存个人账户和挤占挪用。各村必须确保征缴花名表、征缴资金、税务解缴资金三对口,确保征缴工作准确无误。

2.个人自行缴纳。采取个人自行缴费方式的缴费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在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各营业网点柜面或者在农行宁县支行惠农服务点缴费,也可以通过农业银行个人银行、个人掌上银行、支付宝或者微信城市服务功能缴费,采取个人自行缴费的农户可在银行网点、惠农服务点、个人银行及农行掌上银行取得缴费凭证(含电子回单)。

      断保、新生儿、缴费时显示参保信息异常和首次在宁县参保等人员,请携带相关证件至乡卫生院医保办或县政务大厅医保窗口维护参保信息后再进行缴费。详尽缴费流程可参阅《宁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公告》。

七、考核奖惩

集中收缴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考核

第一阶段(9月1日—9月30日)。50%缴费率为考核基准点。对缴费率达到50%以上且排名第一的村奖励现金500元;对缴费率在50%以下的村处罚现金500元,并全乡通报批评。

第二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80%缴费率为考核基准点。对缴费率达到80%以上且排名第一的村奖励现金800元;对缴费率在80%以下的村处罚现金800元,且排名倒数第一的村主要负责人在乡村两级干部会上做检查,并限期完成征缴任务。

第三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98%缴费率为考核基准点。对缴费率达到98%以上且排名第一的村奖励现金1000元;对缴费率在98%以下的村处罚现金1000元,且包村领导和村主要负责人在两干会上做检查,村主要负责人诫勉一个月,并限期完成征缴任务。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