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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jtj000/20210205-0003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2-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5 浏览次数: 【字体: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事项

 

一、事项名称: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二、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三、实施主体:

宁县交通运输局

四、处罚对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五、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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