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6jtj000/20210205-00028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1-02-0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许可事项
一、事项名称: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二、 实施主体:
宁县交通运输局
三、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五、 行政相对人
企业、个人
六、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八、申请材料
1.采伐后的绿化更新补植计划或设计、协议。
2.具体有林业采伐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采伐设计方案。
3 .采伐地段平面示意图。
4.更新采伐护路林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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