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6jtj000/20250410-00017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04-1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示公告 |
宁县交通运输局 宁县公安局关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维护乘客,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和人员,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招揽拉客等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长距离、高频次非法营运“黑车”。
二、严禁利用公众号、小程序、微信群、QQ群、朋友圈、抖音等方式招客揽容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落实“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建群或拒不解散拼车群、约车群,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平台内部调度监管,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向非法营运“黑车”提供“换客、补客”等配载服务。一经发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网约车平台公司责任,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四、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交警部门将利用公安监控卡口分析7至9座面包车轨迹数据,针对高频往返固定线路车辆,利用高清摄像头抓拍非法载客、超员、超速等重点违法行为,利用科技手段重点查缉国道327线、211线、244线、省道504线、318线、319线涉嫌非法营运车辆。
六、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或者有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打击“黑车”,人人有责,珍爱生命,拒乘“黑车”。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到非法营运“黑车”的社会危害性和安全隐患,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不乘坐各类非法载客的“黑车”,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积极举报“黑车”等非法营运行为。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尽量提供具体事实或详细线索,宁县交通运输局、宁县公安局将依法依规处置。
举报投诉电话: 0934-5956169 0934-6622720
特此通告。
宁县交通运输局
宁县公安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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