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6jxx000/20211215-00115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1-12-1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村务公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要求:同一年度的同一时间段只能参加一种养老保险,对参加的其他养老保险,账户归集合并予以转移或者清退。待遇只能享受一种,重复领取的要清退。
二、参保关系转移
(一)制度外的关系转移
1、制度衔接时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参加职保和城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城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缴费满15年)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城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缴费不满15年)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城保,待达到城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
2、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城保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职保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待遇领取地负责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3、资金的转移
参保人员从城保转入职保的,城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城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保的缴费年限。不转移单位缴费。
(二)制度内的关系转移
1、县内流动。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办理户籍地址变更手续。
2、跨县转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省内转移只转关系,不转个人账户。
3、制度内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料及程序
转入:
A.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书面承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B.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转出:
A. 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B.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转入时持以上资料到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受函》,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通过银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转入地县级经办机构收到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核对相关信息,完成关系转移业务。
4、关于到龄人员的关系转移问题。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三、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本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所在乡镇或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通办。特别说明:参保登记表(含关键信息变更为同一张表),需系统打印,连同身份证复印件,11月底送回县局归档。
(二)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
保费收缴的模式1、参保人持身份证到农行直接缴费; 2、通过手机银行缴费,微信城市服务缴费。
A.个人缴费:缴费标准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B.财政补贴:
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40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县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选择3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15元、20元、25元、30元。
(三)代缴范围:
1、对致贫返贫人员、低保对象(包括农村一、二、三、四类低保和城镇低保户)、重度残疾(持一、二级残疾证)、特困户、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由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保费100元,个人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也可不缴费。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留100员缴费档次,政府不代缴。
3.实行动态管理 4、实行系统打印票据
附:45周岁以下参保缴费人员待遇计算表(以按年缴费15年为例)
个人缴费 | 财政补贴总额 | 到60周岁享受养老金待遇 | 备注 | |||||||
缴费档次 (元/年) | 缴费15年(元/年) | 省财政(元) | 县财政(元) | 个人账户储存额(元) | 个人账户养老金(元) | 基础养老金(元) | 个人养老金(元) | |||
300 | 4500 | 450 | 75 | 5025 | 36.2 | 130 | 166.2 | |||
400 | 6000 | 450 | 75 | 6525 | 46.9 | 130 | 176.9 | |||
500 | 7500 | 900 | 150 | 8550 | 61.5 | 130 | 191.5 | |||
600 | 9000 | 900 | 150 | 10050 | 72.3 | 130 | 202.3 | |||
700 | 10500 | 900 | 150 | 11550 | 83.1 | 130 | 213.1 | |||
800 | 12000 | 900 | 150 | 13050 | 93.9 | 127 | 223.9 | |||
900 | 13500 | 900 | 150 | 14550 | 104.7 | 130 | 234.7 | |||
1000 | 15000 | 900 | 150 | 16050 | 115.5 | 130 | 245.5 | |||
1500 | 22500 | 900 | 225 | 23625 | 170 | 130 | 300 | |||
2000 | 30000 | 900 | 300 | 31200 | 224.5 | 130 | 354.5 | |||
2500 | 37500 | 1350 | 375 | 39225 | 282.19 | 130 | 412.19 | |||
3000 | 45000 | 1350 | 450 | 46800 | 336.69 | 130 | 466.69 | |||
(四)补缴保费
从制度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保费必须到所在乡镇打印补缴单,然后拿补缴单上的流水号去当地农行补缴)。
(五)个人账户管理
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领取待遇时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县三级承担。省级统筹
四、待遇申领发放
1、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生。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021年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30元(中央财政93元+省财政20元+市财政10元+县财政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A.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B、参保时45周岁以下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C、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待遇享受所需资料及程序
A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B待遇核定表
参保人员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后,将以上资料交户口所在行政村(社区)上报乡镇养老保险办公室初审,打印待遇核定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核认定待遇领取资格后,从到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金。发放过程应注意的问题:提前发放通知单,提前缴费,办理手续,保留资料,避免失误。
五、丧葬费发放及死亡注销
(一)丧葬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通俗说法就是凡每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 (1356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1、经办规程第三十八条: 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2、符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同时进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审批业务。
3、其他事项
A、没有继承人的孤寡、“五保”老人,由村(居)委会代领丧葬补助金,作为办理丧事补助费用(提供资料同上)。
B、死亡人员家属 30日之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因迟报、漏报等原因造成多发养老金的,乡镇养老保险办公室在复核材料时,当场告知继承人,多发的养老金从丧葬费中扣除。
4、高龄补贴发放
(一)高龄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
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高龄补贴,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领取高龄补贴所需资料
各乡镇养老保险办公室每月15号及时向县局提供新增高龄补贴领取人员公示材料及发放花名表。所需资料一式两份,乡镇留存一份归档。
(三)高龄补贴发放流程
乡镇养老保险办公室每月15日前将新增及变更领取档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根据养老保险管理系统数据,制作高龄补贴领取人员发放花名表,同时将公示资料报送县养老保险局审核,审核结束后及时向财政申请资金。
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生存认证
(一)认证对象
认证对象为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二)认证时间
时间为集中每年5月、11月。
(三)认证方法
1、手机甘肃人社APP认证。
2、因重病、残疾、瘫痪及高龄等原因不能通过手机APP认证认证的,由各乡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3、对异地居住的不能通过手机APP认证的,视频认证。
4、坚持按月报告死亡制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生存认证工作实行动态监测和零报告制度。在每一个认证周期内,乡镇经办机构应实时掌握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态。对已完成生存认证的人员进行动态监测,对死亡、服刑人员实行“月报告、零报告”制度。
七、社会保障卡发放
2021年8月26日,市社保局对我县的社保卡发放清理工作和“一卡通”应用情况进行了督查,其中对早胜镇,新宁镇社保卡发放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出了一系列的问题,现就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针对群众反映社保卡发放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参保人员信息有误导致农行开户失败、二是发卡过程中,部分村干部为提高发卡率,部分为未自前来领卡人员代签,代领,导致社保卡截留于村干部手中,未能及时发放。
2、规范发卡流程 各乡镇必须定期开展社保卡发卡情况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乡镇,村组必须有发卡花名册,领卡人需签字,杜绝带领。无人领取的应该存放到一定的地方,防止丢失。
3、社保卡的管理 各乡镇需专人管理,存放指定的地方。
4、六个月以无人领取的社保卡 由村干部交回乡镇业务人员,并交回移交清单,明细。
5、制卡失败信息处理 定期清理制卡失败人员信息,将核实后准确信息及时录入制卡系统。以便尽快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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