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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lcj000/20210129-0001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1-29 废止日期: 2022-05-21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许可

宁林资许准〔2020〕4号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原油产能建设合水长3以上开发井(乐平20-10、固平79-80、固平78-811共三处井场附属道路)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核同意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9 浏览次数: 【字体: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

你单位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原油产能建设合水长3以上开发井(乐平20-10、固平79-80、固平78-811共三处井场附属道路)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原油产能建设合水长3以上开发井(乐平20-10、固平79-80、固平78-811共三处井场附属道路)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宁县集体林地1.1315公顷(乔木林地1.1315公顷)。临时使用林地期限2年(2020年6月1日起,2022年5月31日止)。    

二、需要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据此批复,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你单位要依法足额向被临时使用林地的经营者支付林地林木补偿等费用。

四、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和破坏植被,严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五、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单位要恢复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归还林地。

 

 

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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