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lcj000/20210227-00021 | 发布机构: | 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
生效日期: | 2021-02-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宁林资许准〔2020〕5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宁林资许准〔2020〕5号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原油产能建设合水长6开发井(徐137-50井场道路)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
你单位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原油产能建设合水长6开发井(徐137-50井场道路)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原油产能建设合水长6开发井(徐137-50井场道路)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宁县集体林地0.1953公顷(一般灌木林地0.0446公顷、宜林地0.1507公顷)。临时使用林地期限2年(2020年6月1日起,2022年5月31日止)。
二、需要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据此批复,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你单位要依法足额向被临时使用林地的经营者支付林地、林木补偿等费用。
四、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和破坏植被,严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五、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单位要恢复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归还林地。
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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