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6lcj000/20211215-00044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1-12-1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检查 |
宁林资许准〔2021〕2号庄353井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
你单位庄353井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庄353井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宁县盘克镇集体林地1.6749公顷(乔木林地0.5383公顷、宜林地1.1366公顷)。临时使用林地期限2年(2021年6月29日起,2023年6月28日止)。
二、需要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据此批复,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你单位要依法足额向被临时使用林地的经营者支付林地、林木补偿等费用。
四、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和破坏植被,严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五、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单位要恢复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并归还林地。
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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