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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mqz000/20231128-00045 发布机构: 米桥镇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3-11-28 废止日期:
文 号: 米政发〔2023〕317号 所属主题: 社会救助

宁县米桥镇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对象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安排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委会:

根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庆阳市民政局庆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庆市民发〔2023〕4号)、《庆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庆市民发〔2022〕114号)、《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6〕63号)、《宁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3〕81号)、《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宁民发〔2021〕405号)、《宁县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宁民发〔2021〕406号)和《宁县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宁民发〔2023〕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2024年全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申报审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开展专项治理为抓手,以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为宗旨,以精准救助为核心,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民生底线。

二、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一)特困供养人员

持有我镇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人员: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义务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4、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人口

1、低保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县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580元/年),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规定的家庭;

2、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家庭;

3、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同期家庭总收入的80%;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人口核算方法相同。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2)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就业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3)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计算其收入。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 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

(2)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推算;

(3)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2)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凭证、协议、裁判文书的,以实际收入和支出计算;

(2)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有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该家庭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之后的40%比例推算。对已出嫁的女儿按20%比例推算;

(3)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偶然所得,包括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相应月数(月)”的计算数额;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为24个月、支出型困难人口为36个月;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人口居住用房规定相同;

3、无5万元(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15万元(支出型困难人口)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4、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低保边缘家庭)/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家庭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核算办法相同。

1、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

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根据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认定,按个人自负费用扣减;交通费以实际支出费用扣减;必需的基本生活费低于治疗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实际消费支出扣减,高于治疗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治疗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扣减。

2、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

因残康复治疗刚性支出按照相关票据认定,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按个人实际支出费用(按提供的票据)计算。

3、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

因学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必须支出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低于就学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1.5倍的,按实际消费支出扣减;高于就学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按就学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予以扣减。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益人为具有我镇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四)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1、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具有本县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护理补贴发放给具有本县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人口

2024年全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人口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从2023年11月22日开始,2023年12月19日结束,共28天,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立机构,宣传政策(2023年11月15日至11月21日)

各村委会成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小组,安排部署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申报审核工作。各村要充分利用村、组微信工作群等网络平台,组织村干部深入村组,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第二阶段:受理申请,采集信息(2023年11月22日至11月26日)

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由本人)向米桥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声明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情况,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村干部要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帮助没有申请能力和意识的贫困家庭或个人进行申请;

第三阶段:调查核实,初审公示(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6日)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并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必须签订救助申请及授权承诺书,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对象申报的家庭基本组成人员信息(含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委托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包村人员在村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的乡镇干部一般不得少于2人,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调查人员到申请对象家中了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时,应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核查率必须达到100%。乡镇人民政府在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期为7天。

初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叉核查。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第四阶段:交叉核查,审核确认(2023年12月7日至12月19日)

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村为单位成立交叉核查组,做到随报随查随确认,在对前期的申报资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交叉核查组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确认会议,会上由分管领导汇报拟新增对象审核情况,综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交叉核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保障范围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纳入的保障对象,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出书面确认,将确认后的对象在镇、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并将确认对象信息录入甘肃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同时将确认结果报送县民政局备案,确认过程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档分类保存。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出具确认决定并公示;对不予确认的申请对象,应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批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

2024年全镇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报审核确认工作从2023年11月29日开始,2023年12月26日结束,共28天,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请受理(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

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向米桥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无申请能力的残疾人,可以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乡镇人民政府包村干部要主动发现并帮助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交申请。

第二阶段:联合审核(2023年12月4日至12月13日)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进行审核,县残联对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身份进行再次认定,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现象发生,防止健全人冒充残疾人领取补贴,对残疾人证涉嫌造假、等级不符的,坚决予以清退、更正,严格审核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核合格材料加盖县残联审核印章转送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公示确认(2023年12月14日至12月26日)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残联转送的审核材料和残疾人家庭户籍信息并委托县民政局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审定合格的“两项补贴”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书面确认,将确认后的补贴对象花名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按程序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2024年全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申报审核确认工作从2023年11月29日开始,2023年12月26日结束,共28天,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请(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

符合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向米桥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由镇民政站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第二阶段:审核(2023年12月4日至12月13日)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评估一般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

第三阶段:审批(2023年12月14日至12月26日)

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应在所在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意见,反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委会要切实履行救助对象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审核确认的主体责任,成立申报审核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参与申报审核工作的村干部的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靠实工作责任,压实工作担子,确保申报审核确认工作权责分明、程序规范、结果准确。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村委会要以提高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人口、残疾人两项补贴及经济困难老年人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知晓率为目的,采取应用村政务公开栏、微信工作群、召开群众会、入户宣讲等方式,大力宣传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的政策规定、救助标准、救助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等,确保政策宣传不留死角,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群众支持政策,理解政策。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使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提交申请,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三)规范工作程序。各村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审核认定各类救助对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要严把申请申报关,全面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按照《宁县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制度(试行)》要求,及时成立村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工作小组,组织摸排、主动发现上报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和没有申请能力和意识的贫困家庭等情况。对于通过监测预警发现、信访投诉转办的对象要及时纳入申报范围核实,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一户不漏。二要严把调查核实关,村组工作人员调查核查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深入申请对象家中逐户进行走访,如实记录申请对象家庭的生活情况、住房情况及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刚性支出等情况,结合信息核对结果对申请对象逐户逐人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严格依据调查核实情况确定拟保障对象。按照《宁县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制度(试行)》落实公开公示,做到社会救助政策公开、救助对象公示、监督电话公布,并对审批后的对象在所在村政务公开栏、微信工作群进行长期公示,切实做到各类救助阳光透明操作,确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实。初审公示和确认公示对象为拟纳入对象,长期公示对象为确认享受相关政策的所有对象,包括新增和符合条件的原纳入对象。

(四)落实动态管理。各村委会要严格按照《宁县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制度(试行)》对各类救助对象开展动态管理,真正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一是进行定期核查,村定期核查工作由包村领导牵头、包村干部负责、村干部参与,每月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核查重点和标准进行。村定期核查要把长年外出户纳入重点核查范围,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和委托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掌握其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刚性支出、家庭财产等变化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对享受待遇做出相应调整。二是实行救助对象定期报告,村干部对发现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员变动和残疾等级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做出调整,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三是严格执行备案制度,申请人与村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村委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村委会应当单独登记,填写《社会救助业务经办人员及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救助备案登记表》,并将备案情况如实上报镇民政站备查。

(五)健全档案资料。各村委会要严格按照镇民政站统一指导,建立能体现工作痕迹和工作程序的档案资料,收集好保障对象个人档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评议记录、公示记录、信访记录、受理登记册、低保对象电子档案,要以户为单位,索引编码,采取“一村一柜,一户一袋”分类建档,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做到各种资料完整,内容填写规范,签字真实,印章齐全,符合逻辑。同时,要按月更新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的各类救助对象信息,做到数据及时更新。建立救助对象台账,确保台账、系统与实际发放数据一致。

宁县米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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