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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pzz000/20240306-00006 发布机构: 宁县平子镇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4-03-0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社会救助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申报条件

来源:宁县平子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6〕63号)、《宁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3〕81号)、《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宁民发〔2021〕405号)、《宁县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宁民发〔2021〕406号)和《宁县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宁民发〔2023〕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2024年全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申报审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开展专项治理为抓手,以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为宗旨,以精准救助为核心,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民生底线。

二、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一)特困供养人员

持有我镇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人员: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义务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人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4、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人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二)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人口

1、低保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580元/年),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规定的家庭;

2、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家庭;

3、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同期家庭总收入的80%;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人口核算方法相同。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2)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就业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3)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计算其收入。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 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

(2)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推算;

(3)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2)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具体按照以下办法认定:

(1)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凭证、协议、裁判文书的,以实际收入和支出计算;

(2)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有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该家庭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之后的40%比例推算。对已出嫁的女儿按20%比例推算;

(3)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5、偶然所得,包括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相应月数(月)”的计算数额;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为24个月、支出型困难人口为36个月;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人口居住用房规定相同;

3、无5万元(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15万元(支出型困难人口)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4、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低保边缘家庭)/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家庭刚性支出: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核算办法相同。

1、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

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根据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认定,按个人自负费用扣减;交通费以实际支出费用扣减;必需的基本生活费低于治疗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实际消费支出扣减,高于治疗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治疗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扣减。

2、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

因残康复治疗刚性支出按照相关票据认定,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按个人实际支出费用(按提供的票据)计算。

3、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

因学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必须支出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低于就学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1.5倍的,按实际消费支出扣减;高于就学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按就学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予以扣减。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益人为具有我镇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四)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1、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具有本县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护理补贴发放给具有本县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宁县平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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