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政府

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621026rsj000/20220512-00031 发布机构: 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22-05-12 废止日期:
文 号: 宁政办发〔2022〕53号 所属主题: 稳岗就业

2022年宁县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宁县就业劳务工作局 发布时间:2022-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推进我县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的重要作用,破解创业者融资难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兰银发〔2017〕126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社部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甘财金〔2020〕25号)及《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进一步强化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庆政办发〔2022〕6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最大限度地凝聚和激活全民创业热情和创业能量,在全县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格局,为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22年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我县创业担保贷款目标任务8亿元。

三、主要内容

(一)贷款条件及对象范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具有宁县户籍,在宁县境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宁县户籍的城乡劳动者,要求诚实守信,有一定偿还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记录方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3.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必须连续从事网络经营12个月以上,月营业额不少于1000元;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95%及以上,或差评率在5%(含)以下);9.已脱贫户(包括易返贫户);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人员。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从事养殖或经济作物种植的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必须有营业执照;同时,借款人须满足银行小额贷款准入条件。贷款用途仅限于养殖或产业种植。农户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从事肉牛养殖的农户,须饲养基础母牛2头或出栏肉牛5头以上;从事肉羊养殖的农户,须饲养基础母羊8只或出栏肉羊15只以上;从事猪养殖的农户,须饲养猪10头以上,从事鸡养殖的农户,须养殖鸡100只以上。

2.从事苹果种植的农户自有果园在5亩(含5亩)以上。

3.从事设施蔬菜种植的农户须至少建设并拥有一座大棚或日光温室。

4.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的农户种植规模须达到5亩(含5亩)以上。

注意事项:

(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个人贷款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2)财政供养人员(包括服务期内的“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2008年以来已享受过创业贷款扶持政策但至今仍未还贷的,不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夫妻双方同属贷款对象的,原则上只给一方放贷。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创业者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已享受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暂不受理。

(二)贷款用途及使用范围。创业担保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和解决创业者在自主创业过程中的资金困难,为他们创业、就业提供金融支撑。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度最高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经贷款经办银行认可,可给予最多1年展期,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但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贷款经办银行。全县创业担保贷款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经办(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五)贷款担保

1.创业担保贷款实施个人反担保措施。反担保主要以个人工资、房地产、银行存款及其他有价证券等作为质押、抵押。

2.为个人申请贷款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庆阳市范围内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员工可自愿用自己的工资为贷款人提供反担保相关材料;

(2)个人有相应产权证明的房产证须提供有关部门登记、评估、公证资产的文件原件;

(3)有价证券质押(有价证券数额需超过贷款数额);

(4)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小微企业根据银行信贷制度要求,需提供保证人,并对担保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提供合法的不动产作质押担保或房产等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

(六)贷款程序。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凡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或小微企业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首先书写资金使用计划再填写《宁县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或《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一式两份,按照借款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和所在乡镇初审推荐—经办银行对贷款人的创业项目和家庭贷款记录、征信进行实地复核—县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批—审批合格的向经办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由经办银行办理反担保手续,按规定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定期进行贷后管理检查,并建立档案。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不超过2个工作日,担保机构调查原则不超过2个工作日,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不超过3个工作日,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手续的可适当延长。

(七)贷款利率、贴息程序及还款。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甘财金〔2020〕25号“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50基准值)。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基准值)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和兰银发〔2017〕126号“由个人借款人承担的贷款利息,应当在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中载明付息方式、付息时间等,并按合同支付。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0%,省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之规定。我县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发放的贷款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从2021年1月1日起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LPR-150BP以下部分和县财政承担的9%”由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1.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申报贴息等相关材料(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文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报送宁县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并附个人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2.宁县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收到申报贴息等相关材料后,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核对后以文件的形式(申请拨付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报告)报送县财政部门。

3.县财政部门收到申请拨付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报告后,对申报贴息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拨付贴息资金到经办银行指定的贴息资金账户。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一次性还清本金,不能偿还的,由反担保人全额偿还,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个人和小微企业自行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按季付息。个人在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内与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的,视为停止创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应调整为商业贷款,财政不再贴息;个人在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内创业失败或转行创业且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至贷款到期为止。对不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借款人按与经办银行的约定还本付息。

(八)个人申请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所需材料均一式两份):

基本材料:(1)《宁县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2)申请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借款人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配偶页、(借款人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士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4)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包括担保人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承诺书、近三个月工资表(须有单位公章及银行转账公章)复印件等。用资产担保的提供有关部门登记、评估、公证资产的文件原件;(5)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分类材料:在提供基本材料的基础上,按申请人身份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退役军人: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返乡创业农民工:《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网络商户:前3个月的支付平台交易明细、“网店”网址注册材料、网店登记网页注册截图、《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已脱贫户(包括易返贫户):创业办理营业执照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对从事种养殖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须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已脱贫户身份证明及从事种养殖规模证明并加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小微企业申请材料需提供审核表、书面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财务报表、新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明、无拖欠工资证明、工资表等材料。(小微企业书面申请应反映借款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到位

(九)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为强化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财政、人社工作和协调金融机构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宁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资金保障、督查考核三个专责组,全力抓好创业担保贷款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创业担保贷款作为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助推乡村振兴和全县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高质量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十)加强部门协作。县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和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查、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日常管理与服务,依据有关规定审查创业项目、确认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主体资格。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并分批保障担保基金的注入、财政贴息资金、中省贴息资金周转金、奖励资金筹措管理工作,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奖补资金激励作用,并积极向上汇报衔接,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可当场审批、当场放款,提高放贷效率。

(十一)加强风险防控。人社、财政等部门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防控机制,按照“谁放贷、谁承担”的原则,加强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管控。依法追偿逾期贷款,有效防范和处置代偿损失,确保贷款回收和担保基金安全运行,对已经发生逾期或代偿的创业担保贷款,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代偿管理工作。县人行要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督促经办银行建立贷前审核发放、贷后跟踪监管制度,定期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担保基金安全。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市政府已将创业担保贷款纳入县区目标管理考核。县上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度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快手抖音等媒介全方位多途径进行宣传,及时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县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