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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scjgj000/20250917-0001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9-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示公告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所需证明材料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9-17 浏览次数: 【字体:

全县广大办事群众及经营主体: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现就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所需证明材料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起始时间

自上述两规定施行之日起,凡新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办理经营(住所)地址变更、迁移登记的经营主体,均需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二、所需证明材料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包括:

1.产权人身份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无偿使用证明(涉及转租的,还需提供同意转租证明及转租方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供):

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门牌号码批复文件;非城镇房屋或城镇无产权商业用房提供政府出具的产权证明(乡镇街办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适用于自建房屋)。

三、办理方式要求

网上申报(无纸全程电子化):需将上述相关证明文件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如“其他材料”栏)。

网上申报(窗口提交材料):需提供上述所有证明文件的纸质版。

在甘肃省制定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前,以本公告要求为准。

咨询电话:0934-6625887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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