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scjgj000/20250218-00003 | 发布机构: |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25-02-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经查,当事人甘肃亿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宁县恒坚建筑有限公司、宁县腾辉新能源燃料有限公司3家公司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庆阳市宏林源托盘厂、宁县盘克镇美婷卫生纸复卷厂、宁县盘克汽车站、宁县卓丰农场4家企业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宁县长庆桥江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瓦斜瑞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土来俏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润泽肉羊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斌祥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平子页沟特色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平子裕青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张小伟苗木栽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鑫之源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薪龙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山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佛堂养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9日,本局在宁县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宁县融媒”发布了《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吊销上述7家企业、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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