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6scjgj000/20260309-00004 | 发布机构: |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生效日期: | 2026-03-0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检查 |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有关规定的公告
全县广大办事群众及市场主体: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6〕12号)之规定,现就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所需证明材料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法在本县新设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以及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市场主体应当以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同时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可以同时登记网络经营场所。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二)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产权证明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借用)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产权证明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借用协议)。使用的房屋来源为转租、分租或者无偿使用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分租或者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屋,或者租赁(借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的产权证明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进行在线核验的,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免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的信息以及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申报承诺,即可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存在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拟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机构地址等情形的,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
(四)市场主体提供以下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
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方的营业执照。
(五)市场主体使用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提交产权证明或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等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2.属于公用人防(民防)工程的,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3.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4.属于已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买卖合同、缴款收据、发票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5.属于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产业园区)规定的其他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其管理机构规定文件。相关文件应当载明房屋已通过安全鉴定;
6.使用自建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7.使用其他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由相关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客观真实存在,且市场主体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无法出具的,可提交由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筑物客观真实存在的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请广大办事群众及市场主体慎重选择住所(经营场所)。
咨询电话:0934-6625887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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