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6sfj000/20260320-00008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3-20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宁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关于调整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的请示》(民发〔2017〕90号)《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20〕67号)、《甘肃省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甘应急救灾〔2022〕94号)、《甘肃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甘应急〔2024〕79号)、《庆阳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庆市民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我县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修缮倒损住房,以及紧急配送救灾物资等共同财政事权支出。
第三条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二章 灾情信息的报送和管理
第五条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应坚持及时、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 各乡镇、各涉灾行业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各自领域内的灾情报送工作,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若有岗位调整,需第一时间报县应急管理局予以变更。
第七条 各乡镇、各涉灾行业部门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值班工作制度,设立24小时报灾电话,汛期和应急救灾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AB岗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确保通讯畅通。要从多渠道获取突发自然灾害信息,对有关情况及时核实上报。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灾情,是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地质、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受灾情况和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包括:
(一)各类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二)缓发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初报、续报、核报);
(三)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初报、核报);
(四)自然灾害情况年报(初报、核报);
(五)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信息;
(六)其他救灾工作台账、统计数据信息。
第十条 灾情信息统计内容包括数据报表、文字报告及图片等资料。文字报告应简明扼要、全面准确,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受灾乡镇和相关涉灾部门已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安排等内容;各涉灾部门报送的数据报表应含分乡镇数据;图片应清晰反映灾情大小、灾害损失程度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灾情信息报送要求
(一)自然灾害情况快报
主要反映自然灾害发生发展、造成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分为初报、续报、核报。
1. 灾情初报:凡属报告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各乡镇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之内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涉灾部门。由于灾情突然,在未能全面掌握灾情信息时,初报可以采用统计加估计的方法,主要上报受灾区域、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经济损失情况、救助情况等基本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送。
2. 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要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逐步完善续报的内容,包括受灾区域、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经济损失情况、救助情况。各相关涉灾部门应根据乡镇上报的灾情信息,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实地核查评估灾情,评估结果签字盖章,确保灾情客观、全面、准确。对启动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至灾情结束。
3. 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各乡镇应在2至5日对受灾损失全面开展核查评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确保数据准确。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分类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审定后及时送县应急管理局汇总上报。
有关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4. 主要涉灾部门灾情评估报送任务分工:
应急局: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较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住建局:负责提供城市排水防涝、公共供水管线、市政设施、城乡居民住房等损坏情况,开展经济损失评估等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农、牧、渔)灾情信息以及采取的救灾措施,开展农业经济损失评估;负责对相关部门推送的灾情信息及风险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对因灾纳入监测帮扶的受灾户落实帮扶救助措施等。
交通局:负责提供省、县、乡村道路等灾情信息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损失情况和救灾工作措施等。
公路段:负责提供国道等灾情信息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损失情况和救灾工作措施等。
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信息和防护设施受损情况,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巡查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勘察、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开展临灾避险等工作。
水务、水保局:负责提供汛情、旱情等动态信息及水库、大坝、淤地坝、农村人饮管网、堤防(护岸)、水闸、水文测站等水利设施灾损情况,防汛抗旱信息和救灾工作措施等。
民政局:负责提供社会福利设施受灾情况,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
工信局:负责提供受损企业数量、倒损厂房仓库面积、受损设备设施数量、工业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县、乡通信光缆、基站等设施设备受损及抢修等工作。
林草局:负责提供森林和草原火灾等灾情信息,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开展及采取的措施等,提供林业灾情信息。
气象局:负责提供雨(雪)情、旱情、霜冻、风雹、山洪等气象条件分析、专业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采取的措施,会同县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应急、林草等部门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等。
教育、文旅、发改、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电力等相关涉灾部门分别负责提供本行业领域受灾情况及其他相关数据。未明确职责分工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相关工作。
(二)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各乡镇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组织乡、村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情况,于10月10日前汇总报送县应急管理局;于次年1月5日前将年报核报统计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分别于当年10月15日和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情况,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次年7月。
每年9月开始,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各乡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乡镇组织各村逐户开展调查摸底,需重点关注因灾倒房重建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分级分类建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台账,于10月10日前向县应急管理局报送。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及时采取抽样调查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各乡镇报送材料,编制全县需救助人员花名册,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组织各乡镇按规定开展调查、核实、汇总,于次年6月1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灾情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辖区灾情信息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灾情数据真实性、时效性负总责。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及时、主动、准确报送灾情;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救助类别及标准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类别: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支持帮助因灾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的无自救或自救能力弱的受灾群众及时重建和修缮倒损房屋,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当年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或自救能力弱的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标准:
(一)应急期间生活救助标准。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期间生活,人均救助资金300元(15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标准。因灾死亡人员按10000元/人的标准对家属进行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国家启动Ⅲ级或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灾害,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补助;国家启动Ⅰ级或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和1斤粮、救助3个月的标准补助(口粮救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接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后,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研究提出我县补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发放条件和发放时间等内容,报县政府审定后落实。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根据受灾对象的类别、自救能力等因素,按6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
(六)冬春生活救助标准。接到上级救助资金文件后,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省市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冬春救助资金安排及各乡镇上报需救助情况,按照人均救助不低于国家规定的130元最低标准、每户不超过2500元最高标准,研究提出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落实。
第四章 资金申请、拨付和发放
第十五条 接到上级冬春救助资金文件后,依据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编制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类救助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后发放。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安排必要的救灾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要规范到人到户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程序,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将救助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因灾倒损房屋重建修缮补助资金由乡镇政府征得群众同意后,根据重建修缮进度支付至受灾群众个人账户。到人到户资金发放主要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报。灾情发生后,受灾群众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表;本人确有困难的,由村民小组向所在村委会提名并填写申请表。
(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乡镇对上报的拟救助对象入户核查,村委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群众的受灾程度、房屋倒损情况、生活困难程度、经济损失及因素确定拟救助对象和资金分配方案。
(三)乡镇政府审核。各乡镇对村委会提出的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材料、民主评议意见进行审核,根据资金下达额度,依据分配方案拟定公示前的拟救助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
(四)张榜公示。乡镇、村组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助项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要求前期申报对象公示不少于7天,发放前资金审核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监督;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发放花名册、公示证明材料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核。
(五)县级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对各乡镇报送的资金对象信息、补助发放数据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补助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县财政局,财政局复核后支付。
(六)资金发放。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及时向代理银行发送补助数据和资金支付通知,代理银行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注明资金用途,并向补助对象发送短信通知。倒塌或严损住房恢复重建、一般受损住房修缮完成时限为次年10月底前,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必须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最晚春节前)发放到位。
(七)账务管理。在资金发放后,县应急管理局应按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建立资金发放总账和明细账,并在部门决算中反映收支;各乡镇应依据各批次资金发放表册,建立健全惠民惠农补助资金发放备查账,与相关县级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并存档备查;县财政局应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在月末和年终与相关部门、代理银行做好清算对账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村组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贪污、套取、骗取救助资金,不得违规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救助资金,救助资金发放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平均发放,严禁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严禁将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乡镇应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管理,严禁将救助资金直接抵扣各种欠款、欠费和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群众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乡镇要对救助资金进行跟踪管理,每项救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切实保障受灾救助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有关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通过实地抽查、电话核实、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救助对象救助情况回访调查,若发现问题立即调查核实、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范。
第二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应当依据中央、省市有关绩效管理等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预算执行中要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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