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6tyjrj000/20260311-00002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3-1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检查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公告精神,省、市不再专门发文安排,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汇报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符合条件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2、3。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大力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713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提至每人每年10128元。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8100元标准补助。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8724元标准补助。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8724元标准补助。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64元,提至每人每年9036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八、此次调整标准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2026年1月份起按新标准上报,2025年8月-12月五个月调整标准部分以补发形式发放。请各乡镇务必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到位,保证及时、准确、足额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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