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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wgj000/20210706-00041 发布机构: 宁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生效日期: 2021-07-06 废止日期:
文 号: (宁文体广旅)文综罚字〔2021〕F-000001号 所属主题: 行政决议

关于对张义锋发行非法出版物的处罚决定

来源:宁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1-07-06 浏览次数: 【字体:

(宁文体广旅)文综罚字〔2021〕F-000001号

当事人:张义锋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义锋 

住所(住址等):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九岘乡九岘村1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5月08日13时49分至14时30分,宁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冯金科(621026009)、刘静(62102601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张义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执法人员当场暂扣非法出版物,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责令当事人张小霞于2021年5月8日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情况有当事人张小霞在场见证。本次执法于2021年5月8日14时30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宁文体广旅)文综检(勘)字〔2021〕C-000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财物:没收36本非法出版物。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甘肃银行宁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县人民政府或者庆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宁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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