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wxx000/20210106-0001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3年5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第五条。
二、申报条件
持有我镇常住户籍并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2019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是402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都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农村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
三、办事程序
农户在村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村工作组入户调查-召开村民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局审批、公示-发放保障金。
四、申报材料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一份
3、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核对授权及诚信承诺书原件一式一份;
4、户主身份证和全家户口簿及“一折统”复印件一式一份;
5、单亲家庭需提供丧偶证明或离婚证(判决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残疾家庭成员残疾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7、大中专学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8、发生意外重大事故的需要提供关键的证明材料;
9、患重大疾病的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首页、诊断证明、费用清单;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七、审批权限:县民政局
八、办理地址、受理时间、联系电话:
(一)办理地址:瓦斜乡政务服务中心民政救助窗口,各村便民服务中心。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联系电话:5955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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