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wxx000/20210106-0000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养老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政策依据
人社部《关于转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二、申报条件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无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办理县内转移直接在镇社保窗口办理。
三、办理流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管理程序。
1.申请
参保人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或新办理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转入地村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参保登记表》和《关系转入申请表》。
2.受理
转入地村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按规定时限将《参保登记表》和《关系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转入地镇健康保险窗口。转入地镇健康保险窗口审核后按规定时限将《参保登记表》和《关系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转入地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开据《关系转入接收函》,按规定时限寄送《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至转出地县社保经办机构。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转出审批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转出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3.审核管理
转入地县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
四、申请资料
1、关系转入接收函原件一式三份。出具部门:镇人力社保窗口。
2、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审核),复印件一式三份。
3、个人账户明细、关系转移单原件一式三份。出具单位:宁县养老保险局。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审批权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八、办理地址、受理时间、联系电话:
(一)办理地址:瓦斜乡政务服务中心健康保险窗口,各村便民服务中心。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联系电话:595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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