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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xnz000/20210226-0001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2-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养老服务

庆阳市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庆阳市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运营,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89号)和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建设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的意见》(甘民发〔2012〕86号),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规范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备配置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14〕81号),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为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特别是空巢和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便、快捷、人性化、多样化的日间服务。

第二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管理、监督和检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中心建筑面积根据辖区老年人口确定,城市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120平方米。床位数城市不低于25张、农村不低于10张,可采取固定床、简易床和躺椅等多种方式设置,能够满足老年人日间照料和就餐需要。

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计“五室”,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和配餐室。日间休息室单独设置,其余各室可根据实际,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合并设计。

第五条 规范日间照料中心名称。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政府投资建设的,统一悬挂“××县(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县(区)××村互助老人幸福院”门牌,门牌均为竖排,白底黑字,字体为仿宋体,门牌材料、大小可根据建筑物情况自行确定;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统一悬挂“福彩公益金资助”标识;爱心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可以个人、企业或爱心组织名称冠名。

第六条 休息室内配备基本的起居用品和设施;休闲娱乐室提供电视、音响、乐器、棋牌等用品,活动开展常态化,并做到有安排、有记录;图书阅览室提供一定数量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有条件的配备能够上网的电脑;健身康复室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康复类器械;配餐用餐室配置达到食品卫生要求,持有《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炊事员持证上岗,每年进行体检。服务对象对伙食满意率在95%以上。

第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在显著位置悬挂有本中心名称和资助者的标识,活动区域内有适合老年人生活特点的书画和语言提示。

第三章 建设方式

第八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的思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新建。以社区为单位自主筹资,同时积极争取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帮扶进行建设。

第十条 利用好公益设施。利用社区现有文化活动室等活动场所,采取合理划分时段、优化配置设施等方式,为留守、独居等老人日间交流聚会提供活动时段和相应服务,可加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牌子。

第十一条 用好“五保家园”。对已建有五保家园或敬老院的社区,要加挂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牌子,在满足五保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向留守独居老人开放。

第十二条 整合社区内场所。主要是利用闲置的校舍、厂房等场所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改建或扩建。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老年人花名册和健康档案等服务对象档案资料。分别建立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和空巢、独居、低保、低收入老年人档案、服务记录等基本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有年度活动计划,开展健康、养生等知识讲座,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娱活动。

第十五条 主动听取老年人意见建议,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发展特色服务。在中心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标准、价格、流程等相关内容。提供服务可采取无偿、低偿和有偿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护理康复、卫生安全、档案信息和老年人自律公约等规章制度,并做到基本制度上墙,能严格遵照执行。制定有消防、防汛、防震、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有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至少安排1—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依托村老年协会管理服务。服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富有爱心,身体健康,具有从事护理、家政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至少组建1支志愿者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成立有老年协会等群众性组织,能够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制度公布、制度上墙。

第五章 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的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特别是为空巢、独居和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老年人必须经治疗康复后方可入托。

第二十条 坚持老年人自愿参加、相互帮助、自我管理的原则,尊重、关心、爱护老人,为他们提供周到、细致、耐心的服务。严禁虐待、歧视老年人和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

第二十一条 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二)医疗健康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三)文化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上网阅览等服务。

(四)老年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五)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服务形式:

(一)日托服务:为在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二)上门服务:由服务人员或志愿者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空巢、独居、半失能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第二十三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提供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通讯簿,为老人及其子女提供亲情联络和救助平台。

第二十四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完善本辖区老年人的花名册和建立入住老人档案,包括入住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照片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运营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实施无偿、低偿服务,收费服务项目实行“二定”“三公开”。即:定服务项目、定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价格。

第二十七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固定资产、室内配备设施由各社区负责配置和管理。县(区)民政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安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部门对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由镇(街道)政府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者聘用人员的方式解决,工作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保持环境整洁,营造舒适温馨的日托氛围。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做到态度和蔼、服务热情周到。

第三十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履行安全运行义务,防火、防盗、防触电,加强各方面的管理,确保入托老人的安全,因管理不善发生问题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日间照料中心,夜间不得有外人留宿。

第三十一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以开展公益性服务为目的,根据服务成本和社区老年人的经济能力,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不得将暖气费、水电费加到入住老人头上,不得超出标准收费或巧立项目收费。

第三十二条 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他们文化、健康、娱乐等方面的需求。定期举办健康讲座,但不得从事买卖保健用品、食品药品等销售活动。

第三十三条 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

第七章 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资金来源以县(区)政府投资为主,县(区)要将本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城乡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对建设力度大、进度快、创新多和管理服务好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申报省民政厅“以奖代补”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 市县要把城乡日间照料中心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展结对帮扶,爱心捐赠活动,参与、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七条 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对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营管理良好,群众满意率高的,可以从县本级福彩公益金提成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奖补运行经费;对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不高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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