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政府

新宁镇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621026xnz000/20201209-0007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2-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新宁发〔2020〕199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中共新宁镇委员会新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宁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新宁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县新宁镇委员会

  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4日

新宁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省委、市委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决策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路径,创新方法,维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夯实乡村振兴发展基础,根据《宁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制度保障。

二、重点工作

2020年,在全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股权设置和折股量化工作。2021年完成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组建、股权证颁发等,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通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边界清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增强。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各村继续做好清产核资后续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对2018-2019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变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核实、查漏补缺,切实解决清产核资过程中存在的账证不符、账实不符问题,要及时更新台账数据,进一步完善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确权工作。对群众有意见有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核实,确保资产清理全面、工作程序规范、清查数据精准、档案资料齐全。

(二)全面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1.认真做好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在依法依规和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全面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在动员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指导村组因村制宜,制定包含成员身份界定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内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指导意见,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自主权。要特别关注外嫁女、入赘婿、丧偶和离婚妇女等特殊人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既要使成员身份的确认得到多数人的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各村应设置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截止日期,具体日期以本村的公告为准。原则上建议各村以2020年8月31日为截止日期。

2.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要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指导意见,明确股权量化、股权设置类型、折股量化、股权确认及处置等方案和办法。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决策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3.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并向其成员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

4.建立和规范运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在村党组织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强化农民群众参与权和管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大会的权责规范运行,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规范和落实好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明晰公开内容、方式和时限,强化民主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较多的村组,可以探索职业经理人等新型管理举措,增强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1.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具有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凡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组建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的村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并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框架、明晰权责、规范运行,并积极探索明晰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担保等政策。

2.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新模式。积极拓宽集体经济发展和增收路径,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指导薄弱村发展产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设现代农业项目、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牵头组建劳务合作社或劳务中介公司。要管好用好集体积累资金和政府帮扶资金,对于财政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纳入股份经济合作社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通过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以及农村“三变”改革等途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3.加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和股权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运营管理,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流转交易,逐步扩展交易品种,发挥好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市场化调节和配置功能。

4.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20年9月上旬):宣传培训,营造舆论氛围;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2020年9月—12月):制定具体办法,确认成员身份;制定指导意见,完成股权设置、界定及折股量化工作。

第三阶段(2021年1月—4月):制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制度,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赋码发证,颁发成员股权证。

第四阶段(2021年5月—6月):完善运营管理制度,建设产权交易平台。

第五阶段(2021年7月—8月):开展回头看活动,全面总结验收;挖掘亮点和特色,做好宣传推介。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村依据镇上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各村要本着“一村一案”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参加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完成时限。村级改革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社员)通过,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开展清产核资。严格按照《宁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2018〕24号)要求,认真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各类资产的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权属关系。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可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结果,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大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

(三)界定成员身份。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赋予成员集体资产股份的基础性工作,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作为界定的基本依据。要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操作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成员身份在全国范围只登记一次,实行静态管理,生不增死不减。身份界定结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核通过后,张榜公示7天。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

(四)股权设置管理。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村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配置办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成立经济组织。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部等机构建设方案、章程、各项经营管理和集体收益分配等制度。按照一人一票制,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表决,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

(六)颁发股权证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获得集体资产股权的成员发放股权证书。股权证书应载明成员依法享有的以下权利:拥有的集体资产股权种、量、价值额度;股东大会表决权;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集体分红权以及股权继承、转让、退出、抵押担保权等。各村要建立股权证书台账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实施信息化管理。

(七)规范运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创新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资金、资产、资源价值,多形式发展集体经济。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管理费由村委会统一使用,股权收益按股分红,确保集体资产经营运转安全有效。

五、工作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在本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原户籍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毕业或退役未在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就业的人员;

3、原户籍在本村的男公职人员因婚娶回农村户口媳妇的或原户籍在本村的女公职人员因婚入赘外地农村户口丈夫的;

4、在本村落户,办理了养老女婿手续的入赘男及其子女、本村村民再婚带回的养子女;

5、在本村落户,女方(含子女)离异再婚嫁给外地公职人员的;

6、原户籍在本村的服刑、劳教人员;

7、户籍在本村,享有村集体权利、履行村集体义务的人员;

8、其它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在本村,但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招录为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4、公职人员回村养老的;

5、因学、经商、投亲靠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无关联人员;

6、其它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不同意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党委书记、政府镇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领导、政府副镇长任副组长,其他科级干部为成员的新宁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产权改革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村党支部书记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抓促,确保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村要采取召开群众代表会、入户宣传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培训,促进全体镇村干部提高政治站位、悟透中央政策、明确工作程序、狠抓任务落实,防止政策走样变形。要组织广大群众吃透领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规定,针对大量青壮年农民常年外出务工、整户外迁、进城落户等情况,要采取悬挂横幅、刷写标语、微信推送、发放通告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增强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统筹协调调度。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对改革质量差、存在问题多或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村,在全镇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落实。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强化工作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政策评估,抓好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从严督查指导。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认真梳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办法。总结宣传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做好改革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定相关预案,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