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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xzz000/20210227-0003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2-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社会救助

2021年宁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申报审核工作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27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庆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庆政办发〔2017〕41号)、《庆阳市民政局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意见》(庆市民发〔2017〕53号)、《庆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庆政发〔2019〕44号)、《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0〕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2021年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申报审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开展专项治理为抓手,以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为宗旨,以精准救助为核心,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一)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为:凡是持有我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我县城市低保人均月保障标准为63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本县境内的提供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外县的提供常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和未享受城市低保证明。我县对城市低保对象实施差额保障。

全额保障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其他家庭成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困难家庭。差额保障对象为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因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教职人员;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20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未申请、未授权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房屋(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商铺、有价证券、债权及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经营性实业等财产状况超出规定条件的;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正式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的(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1.5倍之间)中的重病(以医保部门公布的为准)患者,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 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条件为:凡持有我县户籍,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2020年我县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是4428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均可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我县对农村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

1、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2、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丧失部分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3、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3)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4)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家庭;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生活困难家庭;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及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供养大中专学生,刚性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严重入不敷出、生活困难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和当年就医自负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再实施医疗救助后)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三)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认定的条件为:持我县户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养父母与收养子女未脱离法定收养关系,实际生活中无法定义务人,可以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纯女户女儿远嫁无法正常履行赡养义务的,经查证属实,可以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人员: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义务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收入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益人为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五)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为户籍所在地的以下人员: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5、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21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报、审核工作从2020年11月24日开始,2021年1月4日结束,共42天时间,分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立机构,宣传政策。(2020年11月24日至11月26日)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各村(社区)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群众代表参加,且群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安排部署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申报审核工作,乡镇包村(社区)干部、民政专干深入村组(社区)宣传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第二阶段:受理申请,信息核对。(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声明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并委托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乡镇干部要主动帮助没有申请能力和意识的贫困家庭或个人进行申请;同时,完成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采集,并于11月30日前将电子版报送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由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统一委托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后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第三阶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2020年12月2日至12月4日)乡镇包村(社区)民政专干在村(社区)的配合下对核对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少于3名,如实填写《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调查人员要采集调查影像资料,为民主评议提供相关素材。对核对结果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村(社区)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乡镇调查人员逐户介绍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评议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逐户进行评议表决,评议时做好详细的评议记录,评议结束后评议代表要对评议结果签字认可。

第四阶段:综合评估,一榜公示。(2020年12月5日至12月12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按照《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甘民发〔2020〕62号)和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村为单位,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拟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以社区为单位,对城市低保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进行综合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确定拟保障对象。综合评估(测评)结果在村(社区)进行不少于7天的一榜公示,注明公示单位和监督电话。同时做好公示记录,采集好公示照片。

第五阶段:乡镇审核,公示上报。(2020年12月13日至12月21日)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社区)申请对象的申请调查资料及综合评估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对各村(社区)的拟保障(供养)对象进行抽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由分管领导、民政工作站工作人员、包村干部、包村民政专干、村(社区)干部参加的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会议,对综合评估结果,逐村(社区)逐户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保障提出审核意见,确定保障类别;将审核结果在各村(社区)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注明公示单位和监督电话。公示结束后,将初核意见、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第六阶段:县级抽查,公示审批。(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4日)。县民政局全面审核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新申请城乡低保对象不少于30%、新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100%的比例进行抽查,查看相关资料,了解群众的满意程度,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提出审批意见,并将拟审批对象返回乡镇,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审批并发放资金,同时,将审批后的对象返回乡镇,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批结果建立保障对象台帐,并及时更新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数据。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不予审批,并出具书面告知书由乡镇及时告知。

(二)残疾人补贴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2021年全县残疾人补贴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申报、审核工作从2021年1月5日开始,2021年1月31日结束,共27天时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请受理。(2021年1月5日至1月10日)符合残疾人补贴或经济困难老年补贴申领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相关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包村(社区)干部、民政专干深入村组(社区)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第二阶段:调查审核。(2021年1月11日至1月20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资格审查等方式,对申请补贴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调查初审的拟发放补贴对象在本人所在村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经县残联审核加盖印章后报县民政局审定、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三阶段:县局审批。(2021年1月11日至1月31日)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及县残联转送对象信息及相关资料,并对拟救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县民政局审批的救助对象建立台帐,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救助对象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评议公示的主体责任,成立申报审核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包村领导、包村民政专干以及参与申报审核工作的其他乡镇干部的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靠实工作责任,压实工作担子,确保申报审核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各乡镇要将具体人员分工情况及“三人”调查组组成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提高群众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及经济困难老年人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知晓率为目的,采取召开群众会议、发放宣传册、入户宣讲等方式,大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的政策规定、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时限、保障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等,确保政策宣传不留死角,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群众支持政策,理解政策。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申报审核工作的宣传和通知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提交申请,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三)规范工作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审核认定各类救助对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一要严把申请调查关。各乡镇要全面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乡镇干部要通过走访,对没有申请能力和意识的贫困家庭或没有书写能力的申请人代为提出申请,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一户不漏。同时,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乡镇“三人”调查组在村(社区)干部的协助下,深入申请对象家中逐户进行走访,如实记录申请对象家庭的生活情况、住房情况及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教育状况、就业状况,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二要严把评议公示关。评议代表要经过群众会议选举产生,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确保评议会议的合法性。评议会议坚持“谁召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包村(社区)领导、包村民政专干及村(社区)干部共同组织召开,并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要全面落实三榜公示制度,公开低保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并对审批后的对象在所在乡镇、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切实做到各类救助阳光透明操作,确保政策公平、公正落实。三是严把综合评估关。严格按照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的评估办法,将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大额支出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进行加权计算,根据最终的排序名单确定拟保障对象,坚决杜绝单纯依据民主评议结果确定拟保障对象的现象。

(四)落实动态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严格落实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城市全额保障对象两年有效期和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城市差额保障对象一年有效期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一是进行定期核查。各乡镇对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对特困人员、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及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对象每月核查一次,将死亡或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出救助范围。二是实行救助对象定期报告。城乡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该家庭要及时、主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三是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各乡镇对城乡低保工作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要严格进行审核并进行备案。

(五)健全档案资料。各乡镇要建立能体现工作痕迹和工作程序的档案资料,收集好保障对象个人档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评议记录、公示记录、信访记录、受理登记册、低保对象电子档案,要以户为单位,索引编码,采取“一乡一室、一村一柜,一户一袋”分类建档,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做到各种资料完整,内容填写规范,签字真实,印章齐全,符合逻辑。同时,要按月更新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的各类救助对象信息,做到数据及时更新。建立救助对象台账,确保台账、系统与实际发放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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