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6yjj000/20210207-00002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1-02-0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宁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宁县马坪新区政府统办楼1号楼1314办公室
电话:0934-6626009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本行政许可适用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二)申请内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符合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企业布点规划;
2.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依据
(一)设立依据和审批权限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步:申请烟花爆竹经营的主要负责人要到培训机构考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第三步:申请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后到西峰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资料。
四、申请材料
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3.负责人与销售人员培训证明的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面积不少于10㎡);
5.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及安全条件说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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