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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zrzyj000/20240709-0003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7-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

关于全面实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避免出现“一房二卖”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内容

从2024年7月10日起,县域内新售商品房在完成合同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宣传并明确告知购房人有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权利,并依托各自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协助群众办理预告登记。

二、办理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托“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在群众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并收集预告登记所需材料,登记过程全程实行“不见面”审批,预告登记证核发电子证书。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规定: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登记费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规定,免收不动产预告登记费用。

特此公告。

宁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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