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21026zrzyj000/20220628-00087 | 发布机构: | 宁县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2022-06-2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宁政公告〔2022〕15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检查 |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宁政公告〔2022〕15号
为保障我县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现状及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湘乐镇冯咀村、柏树底村,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3058 公顷(最终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作为城1集气站、放空区及进站道路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执行,青苗和树木补偿标准依据《关于集体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3〕2号)和《关于确认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86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安置方式一次性进行安置。
(二)社会保障安置。项目用地单位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收土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社局会同湘乐镇人民政府和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收土地农户社会保障工作。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费用以县自然资源局和湘乐镇人民政府调查结果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在公告期满前向县人民政府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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