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zrzyj000/20210202-0001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2-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宁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 方式 | 公开 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 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 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征地管理政策 | ─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法律法规和规章; 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宁县自然资源局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其他 | √ | √ | √ | ||||
2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6.听证权利。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宁县自然资源局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村公示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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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1.《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宁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村公示栏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4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宁县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5.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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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宁县自然资源局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村公示栏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 | √ | √ | √ | |||
5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宁县自然资源局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4.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听证等救济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置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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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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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自然资源局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村公示栏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注:1.公开内容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开渠道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实施中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批准后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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