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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zsz000/20210226-00006 发布机构: 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1-02-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社会救助

关于宁县早胜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的公示

来源: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2-26 浏览次数: 【字体:

城市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为:凡是持有我镇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我县城市低保人均月保障标准为56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均可向我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本县境内的提供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外县的提供常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和未享受城市低保证明。我县对城市低保对象实施差额保障。

差额保障对象为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因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教职人员;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未申请、未授权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房屋(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商铺、有价证券、债权及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经营性实业等财产状况超出规定条件的;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正式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的(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中的重病(以医保部门公布的为准)患者,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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