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zsz000/20210226-00007 | 发布机构: | 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1-02-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关于宁县早胜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的公示
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条件为:凡持有我镇户籍,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2019年我县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是402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均可以户为单位向镇政府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我县对农村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
1、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3)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2、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丧失部分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3、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3)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4)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家庭;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生活困难家庭;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及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供养大中专学生,刚性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严重入不敷出、生活困难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收入家庭中获得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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