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zsz000/20240821-0001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8-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临时救助是民生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
一、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以及因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下列人群:
(1)已经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但因病、因学、因残及其他困难,导致其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因病、因学、因残等刚性支出较大或因失业等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冬令春荒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受灾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一般型急难救助和重大型急难救助。一般型急难救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根据困难程度及时给予“小金额救助”。重大型急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的家庭或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或领取补偿、赔偿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家庭成员突患重特大疾病一次性就医所需费用高、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以及一定时期内就医费用高、按支出型标准计算救助无法有效缓解困难的。
3.遭遇意外伤害(触电、雷击、溺水、外伤、烧伤、烫伤、中毒等)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三、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与本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发生困难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确定。
四、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五、其他事项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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