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yjj000/20210406-00031 | 发布机构: | 中共宁县委办公室;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1-04-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宁办发〔2021〕15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县委办公室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宁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及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进一步明确、健全和靠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从事生产经营必须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庆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机构改革有关职能职责调整情况,制定本责任清单。
第二条 县、乡镇党委,县、乡镇政府,两个工业集中区党委(组),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县级部门,县检察院、县法院,各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依据本清单认真履行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一节 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三条 县委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确定一名县委常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常委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四)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事故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任用政治坚定、作风务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任职。
(六)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八)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九)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十)督促党校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不断提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十一)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从严查处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条 县政府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县情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四)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全额保障县、乡镇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六)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八)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九)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乡镇党委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党委的重要工作,统筹安排部署,督促推进落实。
(二)落实党委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三)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研究解决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及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的整改治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和舆论引导。
(五)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要求;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
(二)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班子成员及相关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辖区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村(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保障工作落实。
(四)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排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五)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七)编制和完善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组织本级并参与配合上级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工业集中区党委(组)
(一)明确集中区管理主体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根据园区内企业类型,强化专业监管力量,配齐配强集中区安全监管力量。
(二)规范集中区规划布局,优化集中区各功能分区布局,严格控制高风险功能区规模。按照产业发展定位,制定完善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集中区项目准入条件,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立并完善集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
(三)树立集中区整体安全风险意识,组织开展集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提出消除、降低、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四)督促集中区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加强承包商管理,认真开展安全风险摸排、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排查治理风险隐患。
(五)结合集中区内企业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项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等措施,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六)结合集中区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
(七)编制和完善本集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组织本级并参与配合上级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第二节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八条 县委主要领导
(一)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每年主持党委常委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不少于2次。
(三)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深入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四)支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县委联系安全生产领导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联系、督促同级政府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调研,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助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条 县委其他常委(不含在同级政府任职的常委)
(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分管、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协调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通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形式,及时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所分管、协调部门(单位)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分管、协调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四)所分管、协调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主要领导
(一)与党委主要领导同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办。
(四)检查督促政府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全额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县政府分管领导
(一)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和综合监督领导责任,协助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
(二)协助政府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组织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五)组织协调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
(六)督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分工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其他班子成员
(一)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通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形式,及时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单位)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四)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五)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按照分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书记
(一)按照“党政同责”要求,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级安委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每半年主持召开1次党委会,每季度召开1次安委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党政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全年不少于4次。
(四)组织参加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其他党委成员
(一)其他党委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与分管副乡镇长一同协调做好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指导所分管行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和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所分管行业安全生产调研,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全年不少于4次。
(五)协助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开展所分管行业政府层面应急演练;组织指挥所分管行业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一)与党委主要领导同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级安委会副主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四)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全年不少于4次。
(五)制定完善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副乡镇长
(一)分管副乡镇长担任本乡镇安委会副主任,兼任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领导责任,协助乡镇长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
(二)协助乡镇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乡镇安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组织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负责本辖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安排、组织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向县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工作进展、报表等。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综合性督查、检查,督促辖区各单位、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每两个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分管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整治、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大检查等重点工作,全年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6次。
(六)组织协调本辖区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
(七)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参与组织开展政府层面事故应急演练,全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分管行业应急演练,督促分管企业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参与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八)本辖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配合或参与本辖区事故善后处理和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其他副乡镇长
(一)其他副乡镇长担任本辖区安委会副主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及时研究部署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行业、企业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督促分管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整治、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大检查等重点工作,全年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4次。
(五)本辖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配合或参与本辖区事故善后处理和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科级领导
(一)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全年不少于4次。
(三)分管、协调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工业集中区党委(组)主要负责人
(一)为本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四)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全年不少于4次。
(五)制定完善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三章 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县级部门(单位)
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一节 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县级部门(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二十一条 县委办公室
(一)负责县委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精神的传达、转办、催办工作。
(二)承担县委、县委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校核工作。
(三)负责县委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
(一)依法依纪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监察,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三)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内容,参与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
(二)指导各级党组织做好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选任工作,在领导班子建设中注重相关专业人员的选配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委宣传部
(一)指导协调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内容。
(三)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四)统筹协调指导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
(五)牵头负责全县出版行业、电影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六)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县委政法委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并加大考核权重。
(二)加强平安建设宣传,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纳入平安建设、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在平安建设考核中,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
(四)组织、协调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委编办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二)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为重要内容统筹纳入相关县直部门及群团组织“三定”方案。
(三)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加强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四)协调界定部门之间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有关职能予以明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委网信办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
(二)负责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与有关应急处置。
(三)负责协调安全生产领域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报送和处置工作,跟踪了解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
(一)负责县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精神的传达、转办、催办工作。
(二)承担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校核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筹备工作。
(四)负责县政府有关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与县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实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市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安全准入审查把关,配合实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五)督促铁路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条 县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学校、幼儿园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将安全生产教育、基本安全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重要内容,加强学生涉水、用电、用气、用火、交通等重点领域事故教育提醒,组织开展典型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火灾、地震应急逃生演练。
(七)牵头做好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科技局
(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对涉及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项目给予支持,推动科技兴安战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工信局
(一)负责工业、信息产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及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库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三)负责建材、冶金、轻工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醇基燃料生产、使用和流通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负责通信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支持工业企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 县民宗局
(一)负责对各宗教活动场所、寺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并督促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各宗教活动场所、各寺庙大型活动期间的场所设置、饮食、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防食物中毒、拥挤踩踏、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其活动安全。
(二)组织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宗教场所排查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三)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四)指导、帮助全县宗教活动场所、寺庙等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定期开展演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活动。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有关保障工作。
(六)负责全县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审批、安全检查和现场管控工作。
(七)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生产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五条 县民政局
(一)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福利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司法局
(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负责审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
(一)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管,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县级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督促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全过程监管,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十八条 县人社局
(一)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
(二)负责工伤认定初步调查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将安全生产纳入职业培训、从业人员维权及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重要内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五)督促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
(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储备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负责矿山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对地质勘查活动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三)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作为城乡规划编制重要内容。
(四)将安全生产、管道发展纳入城乡规划,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和大型固定广告的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宁县分局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二)负责对放射性物品的环境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依法查处危害辐射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协助、指导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一条 县住建局
(一)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物业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城(乡)燃气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建设和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地下管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指导农村住房及危旧房改造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六)统筹负责市政道路、园林绿化领域的安全管理。负责城市内涝和市政建设领域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七)负责指导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备案等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抗震监督管理。
(八)负责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道路运输和物流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协调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五)指导组织实施县、乡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七)指导加强寄递行业安全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三条 县水务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利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道路通行、铁路安全等负责。
(四)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在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及河道堤防危险区域,落实安全风险警示、安全防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家畜(禽)定点屠宰、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储藏库、冷藏库(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业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开展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蜂药等领域安全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五条 县商务局
(一)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依法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成品油的非法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非法加油站(点)整治。
(四)督促检查流通行业的物流产业、物流园区、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六条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一)负责文体广电和旅游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基地、设施建设和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文化和体育活动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对特种旅游项目和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经营性高风险体育项目、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七条 县卫健局
(一)负责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和医疗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开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组织各类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负责行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等公共卫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县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执法检查、应急救援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
(四)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按照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九条 县林草局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林草系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营林草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开展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物种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条 县市场监管局
(一)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项目进行审查,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对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有效期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保障劳动防护用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餐饮环节质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药品流通(零售)、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全县未取得许可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一条 县矿产办
(一)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二)负责石油、煤炭、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石油、煤炭、天然气探井布设及井场建设、井场道路开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二条 县水保局
(一)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三条 县应急综合事务中心
(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工作,负责地震监测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防震减灾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四条 县气象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二)负责油库、气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督管理,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五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办公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公务用车安全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六条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监理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维修等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七条 县运管局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八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装置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三)负责全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监督解体。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九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事故灾难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维护。
(四)进行火灾统计,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五)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条 县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督促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
(三)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竞赛竞技活动。
(五)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一条 县妇联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县妇女教育培训和宣传文化活动内容,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二)调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二条 团县委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志愿者服务工作。
(四)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工作。
(六)负责组织青少年志愿者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三条 县人武部
(一)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二)办理县政府提出的军队支援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行动协调、报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 武警宁县中队
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六十五条 县供电公司
(一)承担全县供电安全、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负责电力施工、运营、维护安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负责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下达的停电决定。
(五)根据需要,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电力保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六条 甘肃省子午岭林业管理局宁县分局
(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国营林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国营林场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森林防火工作,参与森林火灾救援灭火工作。
(三)负责国营林场各类建设工程、造林工程和林木砍伐、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国营林区旅游景点和垂钓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七条 县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人民团体,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没有明确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节 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县级部门(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六十八条 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单位)、本系统业务工作同规划、同安排、同考核、同推进,研究和解决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或审定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健全完善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支持、督促本部门(单位)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全年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4次。
(六)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影响重大的安全事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参与或负责组织事故救援,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县级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年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6次。
第七十条 县级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
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全年对分管业务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4次。
第七十一条 中央、省、市驻宁有关单位、县级其他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四章 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及其负责人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一节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检察院
(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法院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二)依法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强制执行。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节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负责人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对落实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职责负领导责任,组织和参与重大安全生产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法院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和参与重大安全生产案件审判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一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省、市、县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落实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并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清单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厂长、矿长)
(一)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四)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六)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七)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人员,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活动。
(十)加大重大危险源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接受工会、股东、从业人员的监督。
(十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党组织书记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党员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锋引领作用。
(三)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任务落实情况纳入优秀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评比、考核内容。
第七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主席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依法履行监督领导责任。
(二)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妨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健康安全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控告。
(三)发挥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会的议事日程及工作计划,协助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五)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组织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组织拟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防控措施。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协助、配合或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
(一)按照“一岗双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并对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四)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履行情况,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对照本清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相应职责。
第八十三条 本责任清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责任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4日印发的《宁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宁办发〔2017〕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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