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czj000/20210608-0006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6-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宁政办发〔2021〕59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宁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甘发〔2021〕3号),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三条 县财政要合理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投入规模,尽可能加大衔接资金投入力度,原则上只增不减,至少保持脱贫攻坚期的投入基数。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县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使用方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范围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予以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产业振兴。年度到县衔接资金50%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实施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培育壮大以“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核桃、花椒、油橄榄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食用菌、食用百合、藜麦、葡萄等),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乡村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它相关支出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不得用于补充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衔接资金应按规定继续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资金整合使用有关管理规定规范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县财政接到上级衔接资金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扶贫办(县乡村振兴局),县扶贫办(县乡村振兴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九条 县扶贫办(县乡村振兴局)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过渡期内,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条 衔接资金支付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落实主管部门核算、县级报账、国库直接支付,到户资金一律打入农户“一卡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履行管理职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和动态监控,资金使用坚持“先设定绩效目标,后申请相关预算”及“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在项目预算执行终了30日内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扶贫办(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省级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统筹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到县使用。县级可从市级和本级衔接资金中按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于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结余部分继续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县乡村振兴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规划和我县乡村振兴规划,按照“规划跟着任务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衔接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资金使用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衔接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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