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均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县公安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及个人隐私。
第四条 县公安局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县公安局制作或获取信息的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公安局成立由县公安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局属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面推进全县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指挥中心),负责县公安局日常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网络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汇总、审核、发布主动公开的县公安局政府信息;
(四)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五)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六)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
(八)对全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九)对全县公安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
(十)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是政府信息的采集和制作人,负责及时、准确向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提供本部门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依照《条例》规定,县公安局重点公开与县公安局履行职责相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五)县公安局出台的有关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的有关社会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
(六)公安业务涉及社会管理、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七)县公安局发布的通告公告;
(八)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的侦破、查处情况;
(九)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公共时间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干部任用、公务员考录、人员招聘、公安院校招生等情况;
(十一)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制度、年度工作重点及进展情况;
(十二)政府采购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公安局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可以向申请人公开;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公开的理由。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县公安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可能影响案(事)件侦查、查处活动开展或者侵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县公安局通过下列形式公开:
(一)宁县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根据需要);
(三)各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县公安局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按时限要求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载体
对批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县公安局通过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开:
(一)当场提供;
(二)告知指定日期领取;
(三)寄送信函;
(四)传真;
(五)发送电子邮件;
(六)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公安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县公安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经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县公安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区别下列情形当场分别给予不同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通过申请人留下的联系方式予以答复;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三)属于非县公安局政府信息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对公开申请,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转相关部门征求答复意见,经完成相关审查后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五章 信息送交与审核
第十七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经审核、签批后按程序公开。
第十八条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交审查、审核后,及时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当组织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及时更新;各部门要及时向县局提交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及其变动、更新情况。
第二十条 县公安局在每年年初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争议的处理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群众对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收到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时向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提供已变更或者更新的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或者提供的内容不准确、不全面的;
(三)不按时向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提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意见的,或者提交的答复意见不准确,不全面的;
(四)不按时向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提供与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提供内容不准确、不全面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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