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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10-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2017年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宁县九岘天源香料厂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卫军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质监罚字[2017]第005号 |
案由:宁县九岘天源香料厂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经查实,2017年7月11日,宁县质监局安全监察人员对该厂使用的一台锅炉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厂使用的锅炉未履行安装前告知程序,未进行监督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无证件,锅炉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未校验,检察人员下达了指令书,责令其于2017年7月18日前改正以上问题。2017年7月18日,宁县质监局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复查时,该厂锅炉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已校验,但锅炉仍未办理安装告知及注册登记、未进行监督检验,锅炉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2017年7月25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该厂依然存在上述问题。2017年7月28日,经执法人员再次调查,该厂锅炉仍存在未办理安装告知及注册登记、未进行监督检验,锅炉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问题。该厂法人杨卫军对违法事实认可。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自行将全额罚款缴于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8月7日 |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宁县天联香料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同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质监罚字[2017]第006号 |
案由:宁县天联香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7年7月11日,宁县质监局安全监察人员对该公司使用的1台锅炉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锅炉未履行安装前告知程序,未进行监督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无证件,锅炉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未校验,检查人员下达了指令书,责令其与2017年7月18日前改正以上问题。2017年7月18日,宁县质监局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复查时,该公司锅炉仍未办理安装告知及注册登记、未监督检验,锅炉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2017年7月25日,执法人员核查时,该公司现场提供了压力表、安全阀的检验报告(检定证书),压力表检定日期为2017年7月24日,有效期至2018年7月23日,安全阀检定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有效期至2018年7月20日,调查时,该公司处于收料阶段,锅炉暂未使用。2017年7月27日,经执法人员再次调查,该公司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该公司法人同林对违法事实认可。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自行将全额罚款缴于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8月7日 |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宁县辉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小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质监罚字[2017]第9号 |
案由:宁县辉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烧结普通砖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受庆阳市质监局(庆市质监委字〔2017〕9号)委托,2017年8月21日,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庆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检的宁县辉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烧结普通砖的检验报告单(2017-抽Z-10),报告单显示宁县辉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7.5.7的烧结普通砖尺寸偏差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5101-2003),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至2017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该公司法人李小年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违法事实认可。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壹万零捌佰元整(¥10800)。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自行将全额罚款缴于宁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9月18日 |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鸿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质监罚字[2017]第10号 |
案由:宁县焦村洪洞张砖厂生产不合格烧结普通砖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受庆阳市质监局(庆市质监委字〔2017〕9号)委托,2017年8月21日,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庆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检的宁县焦村洪洞张砖厂烧结普通砖的检验报告单(2017-抽Z-07),报告单显示宁县焦村洪洞张砖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7.5.7的烧结普通砖抗压强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5101-2003),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至2017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该厂法人张鸿谋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违法事实认可。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壹万伍仟贰佰元整(¥15200)。 |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自行将全额罚款缴于宁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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