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移送单位 | 移送时间 | 涉案当事人 | 简要案情 | 适用情形 | 环保部门事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公安机关受案和行政拘留情况 | 备注 |
1 | 宁县环境保护局 | 2018.2.1 | 米宁 | 2018年1月11日宁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新庄镇米家沟大队王家河村道修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米家沟村五组村民米宁:在修建米家沟王家河村道时,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炸药、雷管将爆破的含有污染物的碎石排入河道,造成河水污染。1月30日我局对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确认,该工程负责人米宁未组织人员按期限要求,彻底清理堆放在河道的含有污染物的爆破碎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1、2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3、4条。 | 未落实 |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已受案,并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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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县环境保护局 | 2018.6.28 | 郭来银 | 2018年2月6日,我局联合县公安局、国土局等部门依法整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中,发现宁县太昌镇刘堡村郭来银石料加工厂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生产,我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责改字[2018]046号),责令“立即拆除设备,恢复地形原貌,限3月6日前拆除彻底”,3月14日、5月9日、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督促落实整改时,该石料加工厂拒不拆除设备,仍在非法生产,生产废水排入厂区西侧坑塘中, 环境污染情节严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3条第1项。 | 落实行政处罚贰拾万元。 | 已受理,进行行政拘留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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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宁县环境保护局 | 2018.7.13 | 李小虎 | 2017年9月4日,我局联合县信访局、畜牧局、盘克镇政府依法整治李小虎养鸡场,发现宁县盘克镇罗堡咀村光明养殖场未办环评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周边环境。我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责改字[2017]174号),责令“立即安全清理粪便,消除污染,15日内拆除鸡场设施”,并处罚告知五万元。2017年9月30日、11月9日、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督促落实整改时,该养鸡场拒不拆除设备,仍在非法生产,环境污染情节严重。12月26日,该养鸡场负责人李小虎书递交承诺书,承诺2018年2月底前建成新鸡舍并完成搬迁。但该养鸡场至今未完成整改。 |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4条第1项。 |
| 已受理,进行行政拘留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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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县环境保护局 | 2018.7.13 | 李康康 | 2016年12月12日宁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宁县盘克正能量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鸡场位于禁养区,鸡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周边环境。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当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16]23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责改字[2016]232号)。同时,该鸡场负责人向我局递交了《整改计划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8月底完成搬迁,随后,我局于2017年9月4日、9月30日、11月9日、12月7日、12月26日我局执法 人员督促落实整改时,该养鸡场拒不拆除设备,仍在非法生产,环境污染情节严重。并在2017年12月26日,该养鸡场负责人李康康再次递交承诺书,承诺2018年2月底前建成新鸡舍并完成搬迁。但在2018年5月2日,宁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该鸡场进行了现场复查时发现该鸡场仍未完成搬迁,且继续进行非法养殖,环境污染情节严重。 |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4条第1项。 |
| 已受理,进行行政拘留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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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县环境保护局 | 2018.7.13 | 李永海 | 2016年12月1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依法对宁县盘克恒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鸡场位于禁养区,未办环评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周边环境。我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责改字[2016]231号,责令“立即立即停止养殖,7日内恢复地形原貌”,并 处罚告知五万元。2017年9月4日、9月30日、11月9日、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督促落实整改时,该养鸡场拒不拆除设备,仍在非法生产,环境污染情节严重。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26日,该养鸡场负责人李小虎书递交承诺书,承诺2018年2月28日前建成新鸡舍并完成搬迁。但该养鸡场至今未完成整改。 |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4条第1项。 |
| 已受理,进行行政拘留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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