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jtj000/20210205-0003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2-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罚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事项
一、事项名称: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二、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三、实施主体:
宁县交通运输局
四、处罚对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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