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jtj000/20210205-0003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2-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对违反收费公路管理行为的处罚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事项
一、事项名称:
对违反收费公路管理行为的处罚
(2)在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时,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处罚
二、处罚种类:
警告;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三、实施主体:
宁县交通运输局
四、处罚对象
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
五、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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