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1026jtj000/20210205-0003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2-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 |
对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事项
一、事项名称:
对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处罚种类:
警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三、实施主体:
宁县交通运输局
三、处罚对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五、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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