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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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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gs-2018-11-21-00066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8-11-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重大项目

关于印发宁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宁政办发〔2016〕218号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县退耕还林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宁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宁县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退耕还林工作管理,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条例》、《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和《甘肃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管理办法》、《庆阳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耕还林总体实施方案编制,年度任务申报、下达,年度实施方案审批,作业设计批复,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和工程管理等,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退耕还林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宁县人民政府负责发改、林业、国土、财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对本辖区内退耕还林工作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和项目负责双轨责任制,林业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退耕还林目标、任务和责任。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本级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宏观)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政府指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由农民自己决定。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规划引导,依靠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服务,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二)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不再限定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重在增加植被覆盖度。

(三)严格范围,稳步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退耕还林的规模和进度。

(四)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检查监督机制,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协调发改、林业、财政、国土等部门,做好本地区退耕还林建设任务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部门要做好计划任务的综合平衡和资金下达工作;县林业部门要做好退耕还林具体实施中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全程档案资料管理,对乡镇上报资料的印证性审核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2014-2020年)、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工作;县国土部门要及时向林业部门提供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25度以上坡耕地非基本农田落到图斑,提供详细的全要素土地构成图,确保建设任务地类符合国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地块预选,面积到户验收、确权到户、结果公示到位等“三到位工作落实。

第二章 实施方案 计划下达 作业设计

第六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2014-2020)应依据国土部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纳入退耕还林范围的耕地落实到相关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上,具体地块为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

第七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总体方案由县林业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共同编制,经县发改、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级相关部门。

第八条 县政府根据已批复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年度规划任务做好年度任务申报工作。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任务分解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县直有关部门在分解下达年度退耕还林计划时,应按照已批准的县级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国土部门提供的坡耕地数据、乡镇村组群众意愿、立地条件、农业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坚持整村、整乡推进,避免任务下达过于分散,不利于组织实施和后期管理。

第十条 年度退耕还林任务下达后,县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林业部门及时编制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送市林业部门审核,取得审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建设任务到乡镇后,县林业、国土等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以县政府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为依据,做好年度乡镇作业设计编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达的年度任务和农户申请情况,汇总村组农户相关信息和实施面积,并严格审核面积、地块、农户信息三一致,并以文件形式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林业部门依据乡镇提供数据前往现地对照国土部门全要素土地构成图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以1:25000地形图为底图进行测绘(主要是工程区定位),对退耕还林小班面积(面积以乡镇上报的工程区内农户承包土地证上涉及退耕的单宗面积之和为准)、栽植树种、栽植模式等设计因子,进行现地规划设计。树种选择应尊重农民意愿,在积极响应政府引导的苗林基础产业中,选择抗逆性强的乡土树种和兼用树种,坚持多树种混交种植;营造经济林应结合当地林果产业发展和市场导向,选择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名优特新树种,乡镇要对上报的农户相关信息和确权实施面积负全责,严禁将集体耕地、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原退耕地、村组机动耕地等耕地面积以及往年造林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预选规划地范围。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林业部门的作业设计,二次审查农户退耕申请、二轮土地承包证或其它权属证明,负责将小班面积对应审核落实,分配到户,设计面积与规划所选地块农户土地承包证上此宗面积相符,不得有误,对审核造成的失误及引发的后果,由审核人负全责。并与土地承包人签订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填写退耕农户管理卡。对土地流转后退耕还林的,退耕合同中要附现在土地经营人与原土地承包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原土地承包人二轮土地承包证或其它权属证明。土地流转合同承包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且必须注明该承包土地用于新一轮退耕还林,同时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分配金额和兑付方式,以及合同到期后林地的管理、权属的归属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约定。退耕面积原则上不能大于流转的原土地承包人承包面积,防止经营人借退耕还林项目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合同审核负责人要在合同审核人处签字,并对合同、补充合同、相关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以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中,凡涉及上报的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所附表册必须有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正式有效文件。

第三章 施工管理  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作业设计经批复后,由县林业部门组织实施,推行专业承包队造林机制,统一公开招标组织实施,按照已批复的作业设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退耕还林任务。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种苗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平台,统一采购,采购的种苗质量要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林业局要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审查工程项目的设计及批复是否具备招投标条件;二是与相关部门协调会商随机抽取选定在册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三是协调联系组织招投标全程事宜;四是会议审核决定所招标项目的标底;五是开标现场监督代理企业全程业务,并向中标企业核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一是熟悉招标项目的设计、批复等相关资料;二是编制招投标文件,负责联系并核发招标公告;三是负责招投标企业的资质审查,并受理招标企业报名,发放相关资料;四是组织开标,定标全程业务。招投标全程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程序,合法运行。

施工企业应按照作业设计及合同规定的栽植范围面积、密度、树种、整地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服从招标单位的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合理化的整改要求,应不折不扣的严格落实到位。对于施工企业不按作业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的超范围施工及随意施工,发包方有权不予认可。施工企业必须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协调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不得随意毁坏群众的农作物和对当地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因施工企业未做到文明施工而引起与群众的矛盾,由施工企业自行协调解决、施工企业在招标报名时必须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并在施工过程中全程现场指导,确保做到规范施工。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之前,要对施工地块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逐一排查,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问题负全责。

第十六条 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分为乡镇自查、县级复查。

乡镇自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退耕还林当年的乡镇自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年度作业设计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逐图班检查;对符合标准的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并将每位退耕农户的面积、检查结果、兑现资金在村组、乡镇张榜公示,乡镇自查结果报县林业部门备案并经县林业部门复查,无异议后,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供应证和林权证。乡镇自查,要由分管领导带队,组织人员逐点、逐地块、逐户自查,查清农户退耕面积,栽植林种、树种、密度、整地规格等因子,自查面积到户确权结果由自查人员负责,自查结果要有自查人签字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上报县林业局。对自查结果不实,导致虚报冒领,少栽多验(多报),违规地块纳入退耕验收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由自查人员负责。县级复查主要是审查所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及资料间的逻辑相互印证性。自查和复查的资料在归档前都必须有自查和复查人签字。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后,成活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耕户按原设计限期补植或重造,补植或重造所需费用由退耕户承担。对于整改不合格面积,县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暂缓补助发放。对拒绝整改或因其他原因征占用的面积,由县林业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变更作业设计。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档案分为行政管理、工程建设、财务会计、声像照片四大类。省、市、县、乡四级都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档案室或档案专柜,集中统一保管本级的退耕还林档案,并在退耕还林结束之后,作为一个独立卷宗,按规定向同级林业或档案馆移交。

第十九条 退耕还林文件材料归档应做到齐全完整,不缺份少页,无残缺损坏现象。凡归档文件材料用纸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数据要准确、图样要清楚、签字盖章手续要完备。录音、录像、照片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的音像要清晰,文字说明要详细准确。要坚决杜绝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文件的现象,杜绝将复写的文件材料归档的现象。

第二十条 退耕还林档案分类、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工作制度等要求参照《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管理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退耕还林专项资金按资金用途,分别设立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和挤占。

第二十二条 各退耕户退耕还林栽植任务完成后,乡镇组织村组和农户进行自查验收,并在在管理卡上签字盖章,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以乡镇正式文件上报新一轮退耕还林农户订户文件,县林业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补助资金面积及金额下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兑付指标文件,各乡镇根据指标文件下达的兑付面积及金额,上报新一轮退耕还林兑付花名表,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户性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乡镇财政所对农户的“一折统”信息负责,县林业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总面积和总资金进行汇总审核,对各乡镇实拨总面积和总资金与指标文件的一致性负责。而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对实拨总资金进行再次审核,审核后,与县林业局联合向各乡镇下发资金拨付文件并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折统、一册明兑现,没有惠农资金账户的退耕户,应将补助资金兑现到以退耕户姓名开户的账号之中。退耕补助发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退耕户姓名和面积,以下情况除外:依法继承的,退耕户户口簿分户的,流转土地到期的(需审核退耕申请和附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为1500/亩,其中当年退耕还林每亩300元的种苗费直接拨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用于调拨林木种苗和造林,其余1200元分三次向农户兑现,退耕当年每亩兑现500元、第三年每亩兑现300元、第五年每亩兑现400元。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兑现全部结束后,退耕农户应当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退耕还林的抚育、管护等工作,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

第二十五条 县、乡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按照当年建设任务和验收面积核定,按照每亩10元拨付县、乡工作经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并颁发了《林权证》的地块,其征用、占用、管理和改变用途的,需按照程序进行变更。对未批先占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按照《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地块,应进行封山禁牧,严禁复垦。出现复垦的,应立即停止兑现补助资金,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现虚报面积、冒领补助、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或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等严重违纪问题的,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庆阳市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退耕农户发放林权证,确认所林地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耕还林后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

第三十二条 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第三十三条 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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