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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07-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涉农补贴 |
关于《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开办发〔2018〕166号)相关要求,现将《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7〕186号)予以公开。
附件: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宁县财政局
2018年7月15日
宁政办发〔2017〕186号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战略部署,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庆政办发〔2016〕128号)精神及其他有关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按照“渠道不变,充分授权 ”的原则下达的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第三条 整合资金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以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资金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治理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资金主要有:纳入整合范围的20项中央专项省级配套,包括“两州一市”扶贫专项、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
第六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市级资金主要有:市级资金主要有24项,包括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搬迁补助(配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配套)、美丽乡村建设市级(配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配套)、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配套)、扶贫攻坚安全饮水补助(配套)、扶贫攻坚农村道路建设补助、农民培训经费、苹果产业专项资金、瓜菜产业专项资金、旱作农业市级补助(配套)、畜牧养殖补助、苗林产业培育补助、梯田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固沟保塬项目补助、玉米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推广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配套)、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现代农业示范工程补助、水资源费、重点小城镇建设补助、农业科技专项等资金。
第七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县级资金主要有: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财政局收到省市财政部门资金安排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拿出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清单,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部门脱贫攻坚规划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确定资金用途、具体建设任务、项目实施单位及时限要求,制定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审核并汇总制定全县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五)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制定的全县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并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分别上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县财政局依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省市的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文号、用途、金额及主管部门,重新登记专项指标。方案确定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程序申请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项目资金拨付供应商或施工企业。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重点围绕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脱贫攻坚建设任务,按照精确精细精微的“绣花式”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切实解决贫困村、贫困群众最关心、最期盼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困难。
第十条 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允许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根据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报账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原始凭证、发票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按程序支付报账。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对整合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务必站在脱贫攻坚的政治高度,强化大局意识,全力以赴配合做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各项工作。对依照本管理办法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各部门应予以认可。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县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五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配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修订完善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及部门脱贫攻坚规划。要做好与全省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年度任务的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行业资源、资金和政策准确把握的优势,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贫困村实际,超前谋划,加强项目论证,加大项目储备,根据轻重缓急确定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在接到各级补助资金后一年内完成,不得出现资金滞留。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积极推广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整合方案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先行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县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终结验收。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按照“政府主导、扶贫牵头、部门配合”的原则,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县脱贫攻坚规划修订完善及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督促指导、监督考核、经验总结、绩效评价等工作。按季向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增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督促加快统筹整合涉农财政资金的预算执行,强化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搞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季向省、市财政部门报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局配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完善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做好规划确定、资金安排、项目落地、推进实施等工作。按照国投项目管理、对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招标、实施、验收、报账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切实履行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季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报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负责监督本行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把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督重点,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跟踪问效。
第二十九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构建多元化监管机制。
第三十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财政、发改部门配合,要切实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纳入县直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一把手实绩考核,评价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部门和乡镇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6〕17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 |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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