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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zf-2020-05-18-00094 发布机构: 宁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20-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保障性住房

不动产权利证书作废公告(2020051802)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编号:2020051802

兹位于宁县新宁镇九龙路九龙商场,土地使用权利人为正宁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宁国用(2004)057号,面积为1828.7平方米。该商场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现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无提出异议者,将予以作废,并为该商场业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公示期限: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6日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宁县人民政府统办楼4号楼3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934—6718856


宁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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