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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xzf000/20220829-00126 发布机构: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21-12-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民生信息

宁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21 浏览次数: 【字体: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应急指挥部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事故应急专家组 

2.4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体系建设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现场抢救各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其他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环境监测

6.3  事故调查

6.4  调查总结

7  监督管理

7.1  警示宣传

7.2  应急培训

7.3  预案演练

8  附则

8.1  特种设备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修订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或突发的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安全和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4.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  Ⅱ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  Ⅲ级(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  Ⅳ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5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施救、依法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应急指挥部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应急办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总指挥的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负责启动县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出重大救援决策,调集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市场监管局下设办公室,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主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

2.3  事故应急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相关行业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对国内外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  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为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主要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指挥长主要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县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检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体系建设

3.1.1  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以检验检测机构为支撑,以基层政府(乡镇)、相关企业为基础,设立安全管理员,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县、乡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数据库建设。

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查找并消除隐患。

3.1.2  事故监测

事故监测范围: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

(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一旦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征兆或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政府、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等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采集现场信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涉及范围;发生事故的设备名称、类别、性质、原因;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处理的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等手段,对预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方式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新闻媒体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快速传递相关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和蓝色(Ⅳ级,一般)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2.3  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特种设备事故等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4.2  响应程序

核定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由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经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批准启动。

核定为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报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

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已有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必要时,建议启动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包括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建筑施工等相关行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4.3  响应措施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经过对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分别由国务院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并指挥处置,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初判为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初判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处置。各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以下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赶赴现场的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与事故单位或业主取得联系,听取事故情况汇报,认真查看现场,并将上述信息反馈给县应急指挥部。

(2)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信息反馈和现场实际情况,应迅速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3)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预案后,应迅速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护、交通管制、现场管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队伍调遣、物资调用等工作。

(4)为避免因不熟悉其设备、工艺、产品、介质等因素而延误或扩大事故态势,应立即通知事故专家组相关专家到场为指挥部提供咨询和辅助决策。

4.4  现场抢救各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发生事故后,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成立现场抢救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信息报送和舆情引导组、后勤保障组。

现场抢救组:组长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应急局、公安局、消防队、工程救援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人员、设备,赴现场开展救护、抢救,排除事故险情。

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交警支队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外围警戒、秩序维持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疾控中心及事发地医院等医疗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环境监测组:组长由县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气象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环境监察、气象信息监测、监控区域确定等工作。

信息报送和舆情引导组: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汇总、核查、报送、发布事故救援处置进展情况,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有关信息,并按程序向社会发布。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救援物资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4.5  信息发布

需要发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时,由信息报送和舆情引导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现场指挥部和县委宣传部审定同意后发布;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发布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指挥部和县委宣传部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4.6  应急终止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经指挥长提议,指挥部同意,并经县政府批准后结束。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通过有关新闻单位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指挥部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通畅,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5.2  队伍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

5.3  其他保障

对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公共治安、资金物资、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各保险企业应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6.2  环境监测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生态环境部门应进行监测,提出处置建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3  事故调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及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6.4  调查总结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7  监督管理

7.1  警示宣传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向公众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7.2  应急培训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以提高应急处突、抢险堵源、营救伤员的能力,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

7.3  预案演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前应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内容的具体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8  附则

8.1  特种设备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8.2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修)订,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3  奖励与责任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误报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政办发〔2017〕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宁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示,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及事故信息发布的审核;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紧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公告;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媒体采访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县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受理事故预警,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参与、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联系电话:0934—6622785

县公安局:接到事故报警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负责控制灾情范围,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的身份,参与事故调查。联系电话:0934—6622110

县应急局:负责协调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抢救所需物资、装备的调集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联系电话:0934—6626009

县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保障。联系电话:0934—6625821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交通工具保障;负责协调处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事故应急救援和运输工具的善后处置工作。联系电话:0934—5956169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联系电话:0934—6622738

县工信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工作。联系电话:0934—6622438

县生态环境局:应急响应时,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现场及周边地区可能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对事故产生的以及救援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置。联系电话:0934—6625515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参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联系电话:0934—6622270

县矿产办:负责协调油、气等行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参与事故调查。联系电话:0934—6621616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协调大型游乐设施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参与事故调查。联系电话:0934—6622551

县卫生健康委: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卫生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协调处置并参与事故调查。联系电话:0934—6622409

县气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进行监测、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信息。联系电话:0934—6626234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保障县应急指挥部的救援工作车辆。联系电话:0934—6650366

县消防队:受理事故报警,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性质等情况;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联系电话:0934—6621119

宁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救援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设备。联系电话:0934—8548656

事发地乡(镇)政府: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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