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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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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1026czj000/20210122-0000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1-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采购

宁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通用类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1)计算机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2)网络设备。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检测设备、服务器。

(3)信息安全设备。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密码产品。

(4)存储设备。包括网络存储设备;闪存盘(优盘)、移动硬盘。

(5)输入输出设备。包括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显示器、扫描仪。

(6)计算机软件。必须采购正版商业通用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2.办公设备。包括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刻录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碎纸机。

3.办公消耗用品。包括复印纸、信纸、信封、其他纸制品;硒鼓、粉盒。

4.办公家具。

5.电器设备:包括电冰箱、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电视机、录像机、电话、DVD、饮水机、照明设备、节能灯。

6.广告装潢。

7.车辆。

(1)乘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轿车(含新能源汽车)。

(2)客车。

(3)校车。

(4)各类专用车辆、特种车辆。

(5)各类载货汽车。

8.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

(二)服务类

1.车辆维修、保险(定点)。

2.公务用车租赁。

3.会议(定点)。

4.印刷。

5.机票(参加全国机票定点)。

6.银行代理服务。

7.法律、会计、审计服务和资产评估等。

8.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云服务)。

9.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二、专用类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包括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检测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疫苗及医用材料;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政法和检测专用设备;殡葬设备及用品;水上交通运输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非办公家具和用具;被服装具;农林牧渔业产品;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教学和实验专用设备;计划生育专用设备;健身及康复专用设备;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资;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电力系统安装、供暖设备安装、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燃气设备安装和电梯、锅炉安装(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安装工程项目);部门单位拟定由县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物资项目。

(二)服务类

工程设计、勘查、规划编制;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物业管理、展览服务;部门单位拟定由县采购办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三、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上述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类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实行集中申报,集中采购。其中单次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车辆维修、保险、印刷、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办公设备、办公消耗品、办公家具、电器设备、广告装潢12个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县采购中心组织按年度、按类别通过公开招标,在本地(庆阳市区及宁县境内)择优确定多家供应商,作为协议供货定点机构,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和考核。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1.采购目录以内单次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货物、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2.除预算调整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分多次组织采购。

3.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包含配套资金或自有资金的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准;多次采购项目以本年度本部门该项目的采购总量为准。

五、工程类

依据《宁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4〕140号)规定,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六、相关规定及说明

1.本目录所有列入品目的名称及编号依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编制。

2.同一采购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

3.采购人采购纳入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是否实行集中采购,由部门呈报县级分管领导确定。

4.特殊情况、重大复杂项目和金额超过5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呈送县上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县采购办审批。

5.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正版软件产品。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做出购置计划。

6.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车辆加油、房屋租赁等统一定价或不具备竞争性的服务项目,以及必须在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7.采购人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采购。

8.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采购,执行《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7〕165号)。

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和扶持创新产品的政策措施,并在有关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10.在宁中央、省、市属单位按本部门规定实行集中采购,参加县级集中采购的项目按本目录执行。

11.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ansu.gov.cn)发布。其中,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信息,必须在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

13.本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县财政局另行通知。

14.本目录及限额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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