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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10-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宁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强化措施,靠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流程图.doc
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xls
3.农机具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xls
4.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信息审核表.xls
5.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xls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宁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服务农业生产,确保全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省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补贴标准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应当与鉴定报告一致。危及人身安全的补贴机具必须加装急停、防护罩等规范性安全装置,且警示标志齐全。补贴机具产品须随机附带整机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规范性文件。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三、补贴范围
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
我县的补贴机具优先向苹果生产、草畜产业、设施瓜菜、苗林等特色产业配套机具倾斜;向玉米和油菜收获机械、玉米秸秆综合利用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土地整理及口粮田项目平地机械倾斜;补贴对象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农机科技示范点倾斜。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补贴对象为全县所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民、农林(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界定与农业法衔接,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来后到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同一购机者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实行限额控制。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优先补贴。
四、经销企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对象可以选择在我省补贴系统中注册的经销商自主购机,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农机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农机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五、补贴程序
(一)自主选择机具。为充分尊重农民自主选择权,方便农民选机购机,鼓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与机具,自主与经销商或生产企业直接议价全额购机。补贴对象可以先购机再申请补贴。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惠农“一折统”存折(非农购机者提供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及所购机具发票到县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机补贴办”)办理补贴手续,县农机补贴办对购机者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身份证原件、头像和购机信息,生成《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实行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必须到县农机监理站办理牌证手续。县农机监理站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进行严格的实物检验,办理牌证,将办证入户信息存档。
(三)完备补贴资料。购机者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核查表》等有关资料,在15日内到补贴机具生产企业(经销商)处,由生产企业(经销商)登录农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已补贴机具相关信息,为购机者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一式三份(购机者、县农机局、经销商各一份),上传机具铭牌、人机合影照片及购机发票原件,并提供售后服务凭证。
(四)补贴机具核查。购机者持购机发票及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农机站填报《宁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提请机具核查。乡镇农机站在收到农机补贴资料后,及时组织购机者所在村委会负责人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查,主要核查购机者是否与补贴资金申请人一致;购机是否真实;购买机具是否与《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品目相符;机具信息是否与《经销企业供货表》一致。
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通过核实无误后,农机站人员、村委会人员如实在《宁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上加注意见,并签字盖章。通过多方监管机制,确保购机的真实性。
购机户在申请补贴后15个工作日内须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在乡镇农机站提出机具核实申请:
①《宁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一式三份;
②《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三份;
③《经销企业供货表》一式三份;
④惠农补贴“一折统”存折原件复印件,非农户购机者提供农村合作银行卡复印件(“一折统”存折或农村合作银行卡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需携带户口本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一式三份;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购机,需提供经营组织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⑤购机发票原件;
⑥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对于过期不办理机具核查的,视作放弃补贴资格,已录入补贴系统的补贴信息自动作废,其所占用的补贴资金同步收回,供后续购机者申请使用。
(五)补贴资金兑付。
1、乡镇农机站入户核查后,将购机资料以乡镇为单位报县农机局补贴办公室,县农机补贴办在2个工作日内,对乡镇农机站上报的补贴机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录入《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信息审核表》,同时,将电子版送县财政局农财税政股。
2.县财政局农财税政股负责将《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信息审核表》电子版传各乡镇财政所审核农户信息,乡镇财政所依据《惠农信息档案》审核补贴对象惠农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纸质表,并签字,盖章。电子版《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信息审核表》保存以备发放补贴资金。
3.乡镇财政所核实信息后,将纸质《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信息审核表》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交县农机局,县农机局审核无误后,将《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信息审核表》以正式文件确定补贴对象,同时会同县财政局下发资金兑付文件。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由“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拨付各乡镇财政所“惠农补贴资金专户”。
4.乡镇财政所在收到补贴对象确定指标文件、资金兑付文件及补贴资金后,依据宁财发[2015]3号文件相关规定,及时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折统”形式划转到农户账户,同时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转入农户结算户情况。
5.对于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或非农户口的个人,由县农机局负责将审核无误的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信息审核表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由“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拨付到经营组织或非农个人的账户。
6.资金转发前,若已确定的补贴对象及金额有误的,仍按以上规定程序,由县农机局以文件形式书面通知乡镇农机站及财政所退回。
六、退货规定
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且补贴产品经生产企业(经销商)注明“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的,对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商)方可退货;对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宁县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乡镇财政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由县财政局签署“补贴已退,同意退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商)方可退货,否则,由生产企业(经销商)将补贴全款交回宁县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七、工作职责
县农机局: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实施。具体制定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确定补贴对象,购机户信息录入,对初步确定的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办理购机补贴确认通知书,对购机情况和申请补贴资金资料进行审核,收集和保管项目档案资料,对经销企业进行日常监管。负责项目实施信息统计上报、项目总结及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各环节操作,受理农户投诉,督促经销企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调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等。
县财政局:负责农机补贴资金的核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并保证农机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经费,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政策宣传、机具核实、补贴资料审核上报和补贴信息公示等工作。
乡镇农机站:负责政策宣传、机具核实、受理农户补贴资金申请及补贴资料的报送。
乡镇财政所:负责补贴对象惠农信息审核、补贴资金转发、补贴资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
县农合行:负责将农机补贴资金及时拨付乡镇“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各乡镇支行在收到补贴资金当天告知乡镇财政所,在收到乡镇财政所转发花名表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转入农户“一折统”存折。
经销企业: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要求,规范操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法定义务,客观公正地介绍机具的性能、质量,如实记录补贴机具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厂家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向购机者讲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保证所供机具的基本配置符合补贴产品品目要求,不得擅自更改机具配置,严格履行“三包”服务责任;在各机具摆放点设立公示牌,公示销售企业名称、负责人和三包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在摆放的补贴选型机具上悬挂标示牌,标明其名称、规格、配置、补贴金额;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及时录入已销售补贴机具的信息并上传正式发票扫描件及真实人机合影照片,保证信息系统中数据的真实性。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确保农机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机、财政、监察、工商、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农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农机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机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明确职责,靠实责任,同时,各部门之间要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县农机局要邀请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重要事项,须由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加强宣传,优化服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网络、公示、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宣传,让农民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的种类、申请购机程序和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政策、技术、服务咨询工作。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县农机局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审核,经与县财政局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同一类补贴机具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销售价格。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特别是要严厉查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互相勾结,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倒卖补贴机具的违法行为。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本实施方案、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和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管理等要求操作,按照“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要求,规范各操作环节,约束各方行为。特别要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购机者有倒卖补贴指标或补贴机具、用已经享受补贴的机具或旧机具欺骗机具核查工作人员蒙混过关套取补贴资金、或以其他方式虚购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补贴工作开始前,补贴经销企业应到县农机局备案,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经销企业未实行一机一牌补贴机具信息公示制度,未及时登录补贴系统填写补贴机具信息,未及时为购机户出具购机发票和《经销企业供货表》,误导或欺骗购机者、虚抬机具价格、随意减少或改变补贴机具配置的,立即报请取消其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指标和补贴机具,以小套大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购机户补贴款未退回财政专户,经销企业擅自对补贴产品作退货处理,购机者领取的补贴资金由经销企业向县财政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由经销企业向购机者追偿。经销企业的所销产品补贴手续立即停办。
农机补贴工作人员(含县、乡镇、村相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申请补贴资格初审把关不严、机具核实不到位、资料审查不负责而造成财政资金、农户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按相关规定处理。向农民或企业违规收费索拿卡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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