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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6-01-1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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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2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省、市驻宁各有关单位:

《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


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紧扣建设大型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的目标,全面提升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宁县质量贡献奖(以下简称“县质量贡献奖”),是县政府授予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显著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由宁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宁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县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本县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及从事质量教学、科研、管理等人员。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县质量贡献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奖励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评审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县质量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县质量贡献奖有效期为三年。获奖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县质量贡献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年度县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授予组织,每次评一到两个。“县质量贡献奖”授予个人,每次评两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宁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原则,组织、推动、指导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和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组织审定、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质监局)具体承担组织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县政府质量奖各奖项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

(二)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和退出机制;

(三)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申请和组织评审;

(五)核查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实施获奖后的动态管理;

(六)考核和管理评审人员;

(七)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应当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宁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生产、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五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质量、环保发展政策,在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质量效益突出,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市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的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无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县质量贡献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三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强,质量工作业绩得到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高;

(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做出了突出贡献,并且取得良好的质量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度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宁县电视台》、《宁县综合门户网站》等县内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按照以下程序评审确定:

(一)申报。符合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填写《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宁县质量贡献奖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实材料,对本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二)推荐。《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宁县质量贡献奖申报表》、必要的证实材料、自我评价和说明,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的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申报;

(四)资料评审。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由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确定的现场评审名单成立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

(七)审定公示。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八)批准公告。县政府通报批准表彰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并向社会公告,由县政府颁发县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五章 获奖管理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先进经验和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工作业绩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涉及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提请县政府撤销其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五年内不得参加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以上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质量贡献奖”的个人给予5000元的奖励;县政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县质量贡献奖”的个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经费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由县财政统一拨付。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设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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